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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教信息与参考内蒙古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2012年10月总期:第二十七期总编:陈中永执行主编:米俊魁魏智勇责任编辑:赵荣辉常红梅联系电话:0471-4393004E-mail:zrh.327@163.com网址:http://gjs.imnu.edu.cn目录【编者寄语】中外合作办学………………………………………………………………………………………………1【政策导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理论视点】地方高校发展国际化的路径选择……………
2、……………………………………………………………2引进国外教育资源推进中外合作办学…………………………………………………………………2中外合作办学与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开放…………………………………………………………………3中外合作办学视域下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探析……………………………………………………………3【思想争鸣】高校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初探………………………………………………………………………………4中外合作办学大学生民族精神培育探析…………………………………………………………………4中外合作办学教育与区
3、域经济发展关系初探……………………………………………………………5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环境分析…………………………………………………………………5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理念及实施策略…………………………………………………………6【新闻荟萃】中央财政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7江苏高校可自主设置目录内专业审批程序取消………………………………………………………7浙江高校牵手高中开设先修课学分可带入大学………………………………………………………7美
4、国研究生招生遭遇滑铁卢部分学生因债务失学……………………………………………………7内蒙古师范大学二连国际学院成立暨挂牌仪式在二连浩特举行………………………………………7【编者寄语】中外合作办学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我国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和必然选择。在当前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间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国际通用型人才的培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各国高等教育发展和努力的重点。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宽广的国际化视野和强烈的创新意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的国际化知识和国际惯例,具有较强的
5、跨文化沟通能力、运用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的国际通用型人才,正在逐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中外合作办学在复杂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中应运而生,并形成了一股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潮流。2001年12月,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决议书》中承诺,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所有权,但不承诺给予外方国民待遇,也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我国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对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政府职能的转换,为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奠定了基础。作为具有先进办学
6、理念,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我校正在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开辟新的教育渠道,拓展新的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于此,本期《高教信息与参考》将主题设定为:“中外合作办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介绍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关注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思想论点;呈现有关高等教育的新闻报道等。”【政策导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7、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第四条
8、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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