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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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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教职工大病救助机制,弘扬团结互助的精神,特制定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简称“互助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互助金管理办法采取会员制管理办法,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制人员和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大集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可自愿入会、退会。第三条互助金的使用遵循“量入为出、公开透明”的原则。互助金的管理委托学校财务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互助金来源包括:(一)教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二)学校每年按教职工缴纳互助金总额的1:2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三)其他来源;(四)以上各项的累积和增值。第五条互助金补助的重症范围参照“武汉市医保重症范围”规定执行(见附件)。第二章互助金会员和会费收缴第六条入会、退会的规定(一)初次入会全校教职工统一办理。以二级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为单位统一造册、教职工签名、二级工会主席签字盖章,报送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以后申请入会的教职工由本人申请、二级工会主席签字盖章、报送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新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入会,从
3、起薪后的3个月内提出入会申请并交纳互助金,享有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三)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申请退会的教职工将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有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四)不在岗并停薪的教职工保留其会藉,保留会藉期间不享有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不退还已交纳的互助金。恢复学校人事关系后,如本人申请恢复会员资格,准许其续交互助金,恢复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可不补交保留会藉期间的互助金);(五)在建立互助金之初未入会、入会后又退会、新入校没有在规定时间入会的教职工申请入会时,须经过健康体检,证明无重大疾病时提出申请,补交自实施互助金以来
4、或退会期间或新入校以来应交纳的互助金后方能恢复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申请入会的教职工每学年交纳互助金人民币100元。交纳方法:工薪在学校财务部发放的教职工由学校财务部从工资中代扣;工薪不在学校财务部发放的教职工由所在二级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指定专人统一造册收取送交学校财务部。第三章互助金管理使用第八条成立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有关分管校领导、校工会、人事部、财务部、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等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指导、协调有关工作;落实学校配套的重大疾病互助金
5、;审批互助金的补助;组织制定和修订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等。第九条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成员由校工会、人事部、财务部、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指定专人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会员的会藉管理;(二)申请互助金的受理;(三)接受会员的咨询、建议与检举;(四)对申请人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五)组织评审和公示;(六)报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和发放;(七)互助金相关的档案管理;(八)总结、通报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第十条互助金的使用接受学校监察部、审计处和教职工的监督
6、。采取适当的形式,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教职工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学校人事部、离退休工作处应及时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部提供教职工互助金收缴情况,校医院提供本学年重大疾病医疗费报销自付部分达3万元以上的人员情况。第四章互助金补助程序和标准第十二条互助金以学年为时段核算补助,即:每年的9月1日——次年的8月31日内发生的重大疾病费用。第十三条互助金补助基数的确定。符合重症范围的疾病、经医疗费报销后的自付费部分、学年累计≥3万元的会员可申请重大疾病互助金补助。第十四条重大疾病互助金申请补助的程序:(
7、一)教职工本人填写《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并附:1、病历和出院小结;2、学校公费医疗或武汉市医疗保险报销的证明材料(能反映报销后自付部分数额)。(二)所在二级工会(老同志由离退休工作处)初审、签字盖章;(三)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四)校工会、人事部、财务部、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集中分别审核有关信息;(五)评审、公示、审批、发放。第十五条互助金补助标准,按学年自付医疗费总额采取标准分段计算的方法:(一)3-5万元(含5万元)补助比例为30%;(二)5万元以上补助比例为40%。以上两个分段计算获得的补助金额学年累
8、计≤5万元。连续5年(含5年)未申请获得补助的教职工,第一次申请补助比例执行以上标准分段计算获得的补助金额后再增加5%,并逐年增加1%,学年最高补助≤10万元。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根据互助金的使用和医疗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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