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响下浅论国民欲求及其对中国刑事立法的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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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浅论国民欲求及其对中国刑事立法的影响下  四、“国民欲求”之特征  对一个概念的理解在于对其内涵的把握,而一个概念的特征又是其内涵的外在表征,所以要把握一个概念对其特征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西原先生认为国家在制定刑法时,作为其直接基础的是:“当国民对不良行为的状况以及为此而制定刑法的意义普遍有了正确的认识时所抱有的欲求”。如果用一句话来说,就可以归纳成“国民的欲求”

2、这个概念。据此,“国民欲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国民欲求具有很大程度的道德伦理性  国民欲求以个人的欲求为基础,是对当时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欲求的一种集合抽象,从而形成的一种社会通念。作为国民欲求基础的个人欲求不能不受特定社会的主流伦理道德的影响,从而染上浓重的伦理道德气息;同时,国民欲求作为一种社会通念,经过历史的沉积又会形成道德,二者彼此生成、浑然一体。国民欲求是制定刑法的直接基础,而国民欲求中又蕴含了道德的因素,-这不得不去思考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在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探讨中,人们又很自然地联想到“自然法”的理念。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是“实定法”

3、,实定法就是现实中以条文形式存在而又有效的法规范。在二者之间关系的讨论中一直存在着“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争论。从古代及中世纪的自然法论开始,至近代初期的自然法论,都承认自然法具有超越实定法效力的约束力,认为违反自然法的实定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否定j拉斯克把这种见解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自然法。到了19世纪,这种形式自然法的理论受到了法实证主义思想的各种思潮的严厉批判。19世纪末到20世纪,自然法论再次复兴。20世纪复兴的自然法主流,按照拉斯克的分类,是以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为内容的。其中可找到不直接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作为对实定法的规制原理的法律价值理念,也就是

4、理想法。西原先生思想中的自然法是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首先起到了构成实定法的解释基准的作用;其次,作为“应有的法”起到的是立法理念的作用。他认为,从以上意义上看,有必要把各种意义上的自然法一并列入刑法基础的要素予以考察。在民主社会,国民欲求实际上是作为一种立法理念对实定立法起指导作用的。  (二)国民欲求蕴含一定程度的个人法益保护性  人的欲求就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产生的一种欲望。国民欲求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体现的不仅仅是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国民个人的利益也闪烁在其中。如果只体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而忽略个人利益,则失去了国民欲求这个概念中的民主意味。人们要求制

5、定刑法,规定刑罚对犯罪加以处罚,关键在于刑法具有使国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正如中国台湾学者陈志龙所言:界定法益概念时必须与国家保护法及国家意识予以分开,纯粹以刑法的观点来界定;否则将产生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从而使刑法的本质主要在于保护个人的法益的思想遭受否定。刑法规定中的自然犯很明显地可以看出其不良行为侵害了国民个人利益,从而使国民产生一种欲求要求国家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法定犯,其犯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与国民个人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那又如何促使国民产生欲求要求国家行使刑法制定权将这些不良行为

6、规定为犯罪呢?例如刑法中规定的“不申报罪”,国家因为该规定取得了税金,而国民则要上交一定的税款,否则就会受到国家的处罚。从表面上看,国民因这条规定而受到损失,国家得益;实则不然,国家通过税收制度取得了财政收入,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职能;通过自身掌握的社会资源来进行合理的第二次分配,以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福祉。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税收的深层次意义,就会养成爱国护税、偷税可耻的思想,这种思想会慢慢地变成一个社会的主流的道德理念,从而内化为国民的欲求。这种演化过程不是一种空想,在欧美社会已经变成现实。可见,只有在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能合理地转化为个

7、人法益时,国家行使刑法制定权才有其国民欲求基础。(三)国民欲求的认定是一种相对主义的价值判断  国民欲求有两个中心:“欲求”和“国民”。有各种各样的欲求是人的天性,国民是自然人的政治性称谓,也是自然人的一个集合性概念,所以“国民欲求”这个概念是关乎“人”的一个概念,它是一个“人类作品”。因此,该概念的构成本身就与价值具有密切的联系,由此导致国民欲求的认定是一种价值判断。  所谓价值,在广义上既包含“善”的性质,也包含“恶”的性质。价值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欲求对象的价值。从好恶等单纯事物到复杂的文化追求,欲求有各种不同的种类,对应此种个人或团体欲求的有

8、形无形之对象的性质就是价值。此种场合的价值不具规范性格。(2)规范的价值。此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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