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服务暂行办法-7.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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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服务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登记范围】根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职业资格登记,并加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

2、称中房学),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第三条【登记机构】中房学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中房学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级登记服务机构)和设区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登记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登记服务工作。受托的省级登记服务机构和市级登记服务机构接受中房学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登记类型】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服务(以下简称登记服务)包括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

3、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延续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变更登记不改变原登记有效期。第五条【登记条件】申请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二)受聘于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或者加入中房学认可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以下简称入会)的机构;(三)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中房学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四)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六条【登记服务系统】登记服务通

4、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服务系统(网址:www.agents.org.cn,以下简称登记服务系统)统一办理,实行无纸化受理和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提交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以下简称登记申请材料)、查询登记进度、打印登记证书。申请人对所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第七条【信息公示】中房学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

5、询,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原文,建议改为:中房学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登记情况,并建立持证人员信用档案,为社会公众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情况可以采取信息推送等方式,与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初始登记第八条【初始登记的情形】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首次登记,或者登记被注销、取消后重新登记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第九条【初始登记的程序】初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通过登记服务系统填写、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6、;(二)市级登记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给出初审意见并提交省级登记服务机构;(三)省级登记服务机构对市级登记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复审意见提交中房学。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未提交复审意见且未对初审意见提出异议的,登记服务系统自动将登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提交中房学。(四)中房学对有关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备案,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登记结果。中房学发现登记不当的,应当要求省级、市级登记服务机构予以纠正

7、。申请人自登记结果公示之日起可以在登记服务系统中打印登记证书。没有市级登记服务机构的,省级登记服务机构直接审核登记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提交中房学。在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单独设立考区的市,市级登记服务机构审核登记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直接提交中房学。第十条【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登记申请材料:(一)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初始登记电子申请表;(二)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和身份证件影印件;(三)申请人与受聘机构签

8、订的劳动合同影印件;(四)申请人受聘机构的备案证明文件或者入会证明文件影印件、受聘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受聘于新设立的机构的,只需要提供受聘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下同。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或者登记被注销后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或者登记被取消后,自重新具备登记条件之日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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