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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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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违反该项行为后,没有违法所得,经教育能够立即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免予处罚一般违反该项行为后,责令恢复原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的;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
2、下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较重违反该项行为后,责令恢复原状,逾期恢复原状的;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严重违反该项行为后,责令恢复原状,严重超期恢复原状的;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2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轻微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经教育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第十九条
3、: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墓穴总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的;或如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较重墓穴总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5倍的;或逾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严重墓穴总占地面积超过标准2倍的;或多次责令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违反该项行为后,经教育能够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制造、销售行为的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罚款较重逾期停止制造、销售行为的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罚款严重拒不执行或再次制造、销售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
5、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违反该项行为后,经教育能够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免予处罚一般非法制造、销售金额在5000元以下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罚款较重非法制造、销售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罚款严重非法制造、销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5遗体土葬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条: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
6、土葬。第二十七条: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至3000元的罚款。一般限期改正的实施火化,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严重逾期改正的实施火化,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且经三次整改不到位,当事人确实不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条件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停止执业6(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
7、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被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主动交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一般被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交回其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处冒领金额1倍的罚款较重经再次警告和
8、责令整改后,仍未在下一个规定期限内交回其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处冒领金额2倍的罚款严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交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处冒领金额3倍的罚款7冒领社会救济款物的《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二十八条冒领社会救济款物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已领取的社会救济款物,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社会救济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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