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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_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2-05【实施时间】 2002-07-0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 第5章 -货物输送 5.7船舶的货物软管 1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代替: "5.7.3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
2、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bar表压。" 第8章 -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 2在第8.1.1段中,"本"一字由"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的字样代替。 3在原第8.1.5段后新增第8.1.6段如
3、下: "8.1.6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定期坞修之日起但不晚于2005年7月1日,符合第8.3.3段的要求。但是,主管机关可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放宽对第8.3.3段的要求。" 4在原第8.3.2段的最后一句中,"8.3.5"由"8.3.6"代替。 5在原第8.3.2段后新增第8.3.3段如下: "8.3.3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受控制的液舱透气系统应由允许蒸气充分流动释放的一个主要装置和一个辅助装置组成。
4、以免在一个装置失灵时出现超压或负压。作为替代,辅助装置可以由安装于每一液舱的在船舶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置设有监视系统的压力传感器组成。该监视系统还应装有一个报警装置,能在探测到舱内出现超压或负压时启动。" 6将原第8.3.3至8.3.7段重新编号为第8.3.4至8.3.8段。 7在原第8.3.5段的最后一句中,"8.3.3.1"由"8.3.4.1"代替。 第14章 -人员保护 8原第14.2.9段由下文代替: "14.2.9船舶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对应于所载货物的解毒剂。" 第15章 -特殊
5、要求 9原第15.3段由下文代替: "15.3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可以在使用下列各段所规定的水垫或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进行运载。 在使用水垫的情况下运载 15.3.1在货物装卸和转运过程中,应作出安排以在液货舱内维持水垫。此外,在转运过程中货舱的保留空间应维持惰性气体垫。 15.3.2所有的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15.3.3装货管路端头应在接近液货舱底处终止。 15.3.4应备有标准液面测量孔,以便应急测深用。 15.3.5货物管道和透气管系应独立于其它货物的管道和透气管系。 15.3.6只要泵为深井泵或液
6、压驱动的可潜泵,则该泵可用于卸货,深井泵的驱动方式应不产生点燃二硫化碳的火源,并且不得采用温度可能超过80℃的设备。 15.3.7如果使用卸货泵,应将其从顶部放入到接近船底的某点的圆柱形井中。在打算将泵取出之前,除非证实该舱已除气,该圆柱形井中应形成一层水垫。 15.3.8如果货物系统是按预定的压力和温度设计的,可用水和惰性气体的置换来卸货。 15.3.9安全释放阀应以不锈钢制成。 15.3.10由于二硫化碳的低燃点和需要几乎密闭来阻止其火焰蔓延,所以在10.2.3段中所述的危险位置只许设有自身安全的系统和电路。 在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运
7、载 15.3.11二硫化碳应装载在设计压力不小于0.6bar表压的独立液货舱中。 15.3.12所有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15.3.13在货物抑制系统中所用的垫片应是不与二硫化碳起化学反应或不在二硫化碳中溶解的材料制成。 15.3.14在货物抑制系统中,包括蒸气管线,不允许有螺纹接头。 15.3.15装货前,液货舱应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惰化,直至氧气的体积含量为2%或以下。液货舱应装设有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自动维持舱内合适惰性气体正压力的装置。该系统应能将正压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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