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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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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 本文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是一种刑罚奖励制度。1997年修订的刑法使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更加完善且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结合部分案例重点论述了立功的四个条件:立功应当适用于一切犯罪主体;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分子到案之后和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立功的实质条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内容;立功的认定条件是立功要真实、有效,达到规定量的要求。笔者还介绍了立功的分类:刑罚裁量中的立功和刑罚执行中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自首犯的立功和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后到案的立功。笔者认为对立功的处理是“刑罚奖励”,其奖励结果是对犯罪分子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减刑。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
2、立功的条件、立功从宽处罚的程序尚需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立功制度的作用。 一、引言 立功的字面含义是建立功绩,是任何公民均可为之行为,其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军人荣立战功,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在工作中因成绩突出而被记功,科学家对自然或社会的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和创新而立功,在救灾抢险中立功等等。刑法将立功作为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刑罚奖励制度进行规定,[1]不能理解为上述广义的立功。刑法上的立功是犯罪分子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或者有其它一定的对国家、社会有益的行为
3、。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其主体、时间和内容具有特定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其制定根据与自首制度基本相同。[2]立功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刑罚奖励制度。立功受奖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人民政府所颁布的一些法律文件中就有体现“立功受奖”的相关内容,例如,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3年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第10条规定:“凡经特别法庭判决,但尚未捕获之汉奸……建树抗日功绩者,得依汉奸自首条例减负其罪行。”.---建国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
4、府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4条,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第5条均规定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刑。1979年我国制订的刑法在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和死缓制度中,都涉及规定了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6日发布了《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对什么是立功以及立功的从宽处罚问题做了解释性规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单行刑法中规定了特别的立功制度。该决定第14条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
5、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上述之规定,在量刑阶段立功都尚未作为一种独立的、系统的从宽情节规定在刑法中。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吸收关于立功问题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系统、独立地规定了量刑阶段立功从宽处罚的制度。1979年刑法第63条,关于量刑阶段立功的规定,是将“立功”放在自首的条文中,在规定对“犯罪较重的”自首者“如果有立功表现”时就如何处罚所作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是立功、立功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对立功者如何从宽处罚等均未作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立功增设专条在第68条分两款作了规定。与1979年刑法第63条和其他有关立功规定的法律相比,不仅立功的定义、成立要件更加明
6、确,便于实践中具体适用,而且从宽处罚的幅度更大,有的还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改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该规定使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更加完善。 实践证明,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予以从宽处罚,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学者认为立功制度符合刑法的正义性,有利于刑罚目的性和促进司法效率性。[3] 笔者完全赞同。确定立功制度在实际适用中也确实取得了上述积极功效。一方面,它有助于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分化瓦解犯罪势力,进而较好地协调和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它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减少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量,有利
7、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从而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效果。 下面,笔者就立功的条件、种类、表现形式及对立功的刑罚奖励作简单的讨论。 二、立功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50条、第68条、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解释,对立功的定义,不同阶段的立功条件和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认识立功的条件必须以这些规定为依据,离开刑法的具体规定,立功的条件便无从谈起,但是刑法的具体规定是概括的、简练的,并不能确切地指明立功成立的全部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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