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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期:2016-08-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0文件索引2016发布机构教督文件编号发布日期2016-08-22内容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
2、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6年7月29日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
3、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
4、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责权 第九条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
5、,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
6、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
7、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
8、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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