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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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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加快我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成果是指技术先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能大力促进建设领域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覆盖面大、有导向作用、能形成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建设领域,推动全省建设系统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2、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网络,共同进行全省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推广机制第七条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山东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以下简称《重点推广项目》)和《山东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管理制度。第八条省建设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选择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
3、的先进、成熟建设新技术,确定年度《重点推广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发布。第九条《重点推广项目》为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的计划指导性技术目录,各级建设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重点推广项目》的实施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计划措施,落实《重点推广项目》中产品技术在本地区的应用。第十条《推广证书》是建设科技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标志性认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有效期两年,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设区市、县(市、区)不再办理各种形式的推广认证。5获得《推广证书》的技术依托单位应到项目实施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重点推广项目》技术
4、产品列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和《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的,应先办理《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和《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未列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和《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的应办理推广认证。第十二条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证的申报条件:1.成果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已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综合评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2.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导则、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3.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科技成果没有权属争议。第十
5、三条已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及《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建设科技成果申请办理《推广证书》的,在满足推广认证条件下可简化手续办理。第十四条 省内的建设科技成果申请推广认证的,成果持有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5部门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的建设科技成果申请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证的,成果持有单位要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经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申报单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获得《推广证书》的产品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网(山东建
6、筑节能与建设科技网www.sdjzjn.com)或登报公布。第三章推广管理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重点推广项目》和颁发《推广证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推广站,负责《重点推广项目》在本地区的实施。第十七条建设科技推广工作实行省、市、县联动。各市、县建设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重点推广项目》实施内容,对重点推广的技术在本地区的应用情况定期总结上报,对于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调整和技术指导。第十八条全省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
7、用省5《重点推广项目》发布的新产品新技术,支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种评优工程、示范项目应积极采用列入《重点推广项目》的技术产品,各级评选机构在申报书中应明确新技术的评选内容,将应用《重点推广项目》中的建设科技成果作为评定加分指标,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二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扶持科技推广机构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各市、县推广科技成果项目实绩将作为建设系统科技管理工作评比的依据,与科技管理工作业绩相挂钩。第四章 附 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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