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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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源管理,合理安排案件线索及案源处置工作,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依据工商、质检、食药部门的相关规章及局内部事权划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案件线索及案源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案件线索,是指获取的可能但又不确定构成行政案件的信息;案件线索经过初步核查,掌握初步证据或其它符合稽查环节立案调查条件的构成案源。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案源包括办案机构自查案源、业务科室及分局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案源、群众举报(含在各类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等。第三章案源报备、审查及登记

2、第四条稽查科为全局案源管理部门,负责案源的报备、审查、登记、分流等工作,并督促案件及时办结。第五条办案机构自查自办的案源,应在发现案源2个工作日内向稽查科进行备案。基层分局可以先行电话备案,5个工作日内报稽查科报备。第六条各业务科室及办案机构检查(含抽检)中发现,拟交稽查科进行分流的案源,应及时报稽查科进行案源审查、登记。经稽查科审查构成一般程序案件(案源)的,由提交机构填写《案源登记表》,连同现场笔录和相关资料进行案源登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案源),由提交案源的业务科室、分局依法处理;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由稽查科对初步

3、调查相关资料审查后,书面提出不予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提交业务科室、分局依法履行后续法定监管义务。只构成案件线索的,稽查科应明确不构成案源的理由,退回提交线索的业务科室、分局进一步进行初查。第七条群众投诉举报(含各类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举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业务科室、分局接到与职能相关的群众举报或区局投诉举报中心分流的举报,应进行初步调查,形成案源后填写《案源登记表》连同现场笔录等相关材料一同报稽查科进行审查、登记。业务科室、分局和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消费投诉中发现的案源,应在继续处理消费投诉的同时,及时将案源

4、报稽查科进行审查、登记。既有民事诉求又进行举报的投诉举报,应按照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区别对待。一般性投诉举拫由区局投诉举报中心分流至相关科室或分局先行进行行政调解,承办机构认为相关举报内容应当立案调查的,及时报稽查科进行案源审查、登记。第八条重大或疑难投诉举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由办案机构直接调查处理。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的,转交相关科室、分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民事调解;决定立案调查的,相关业务科室、分局和消费者协会,应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办案机构进行民事纠纷处理。第九条上级交办案件(案件线索或案源),直接交办到稽查科或稽查大队的,稽查科

5、进行登记后分流到办案机构直接进行调查处理;上级交办到业务科室的,由业务科室或分局进行初查,形成案源后报稽查科进行案源登记。第十条我局以外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案源),统一由稽查科会同法规科及时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属于本局管辖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接收案件。第十一条案源经审查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内的案件,应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移送相关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需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移送。案源属相关业务科室提交的,由稽查科移送相关部门;属办案机构提交的,由办案机构移送相关部门。第十二条各业务科室、办案机构在案件线索初查和案源处

6、置中,如发现案情严重且紧急,应在第一时间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启动联动办案应急处置,可以在应急处置后进行案源登记。第十三条业务科室、分局、稽查大队拟交稽查科进行分流的案源,应在形成案源后2个工作日内,报稽查科进行案源审查、登记。稽查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各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查完毕,并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第四章案源分流(交办)及管理终结第十四条稽查科应及时对通过审查的案源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源处置分流单》,分流给办案机构调查处理。案源分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不正当竞争案件由稽查科自办或牵头与办案机构联合办

7、理;(二)案值较小、案情简单且与日常监管密切相关的常规案件,一般分流给分局进行办理;(三)重大、疑难以及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分流给稽查大队进行办理。第十五条办案机构对案源分流存在异议,且稽查科协调无果的,由局分管领导指定承办机构,指定后由稽查科填写《案件交办单》进行交办。第十六条案件办理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报稽查科,稽查科对该案案源管理终结。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七条稽查科应建立全面、准确、清晰的案源审查、登记、分流(交办)及处置结果的资料档案,对案源进行全程管理,确保案源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

8、。案件线索、案源管理档案应按年度分类装订,及时存档。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线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暂行办法的相关解释由稽查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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