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讲座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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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人民调解工作一、当前我国民调工作的基本概况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涉及相邻权、医患、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等不断发生。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

2、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被国外誉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都十分重视。2002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同期司法部颁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出以

3、下意见;2002年9月5日,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地位及效力,使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有法可依。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不断深入贯彻,-..2004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更进一步再次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对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分析

4、、排查本地区群众关心的焦点性、群体性纠纷;剖析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二)要求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三)建立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长、村(居)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每年业务培训,将分别由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计划所确定的内容,确定若干名资深法官,作为培训所需师资的人选。(四)-..建立涉及人民

5、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的反馈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有给付义务一方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承担给付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发出支付令。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副本方式通知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县(市、区)的司法

6、局,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调解协议书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因。    (五)建立简单民间纠纷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六)建立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和诉讼调解制度。(七)建立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任职资格、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和健康状况,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在这里,容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由我院倡导的,从化市委常委下文实施的从化市“三位一体”调解机制的基本情况:二、人民调解

7、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特别是那些容易激化的纠纷更应该闻风而至,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果。受理纠纷时应注意,无论通过哪种途径,都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他们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要求到人民法院解决

8、,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不得干涉或阻拦,不得强行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超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庭)或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调解那些随时矛盾激化的纠纷。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尽可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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