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8377761
大小:55.50 KB
页数:27页
时间:2018-12-09
《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构建和谐校园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专科学生。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规违纪行为,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的管理和处分,坚持学院负责直接
2、管理、学生处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统筹协调联动的原则。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处分违规违纪的学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第四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虽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给予上述处分。对于这类学生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五条 受上述处分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入党资格,取消该学年所有省、校级评优资格;(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3、者,停发一学期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一学年奖学金;(三)学位的授予按《大同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涉及学校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但考试作弊等特殊情形除外:(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调查问题,有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
4、违纪行为;(二)在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次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五十条两条或两款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六)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七)组织、指挥违纪团伙的;(八)曾受纪律处分的;(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第八条 对学生违规、违纪进行处分,职责权限的划分如下:(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可以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后行文,也可以由学生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二)给予
5、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三)学校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提出学生处分的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决定。(四)由学生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者学生处审核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做出处理决定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学院意见,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通知相关学院。第九条 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二)需要进行实地调
6、查的,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记录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改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改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三)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规、违纪的,应及时
7、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五)属于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收集并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现场材料(违规的材料、工具、本人试卷等)、记录学生违规详细情况的《考场报告单》以及其他与学生考试违规相关的证据。(六)学生违规、违纪的原始材料或复印件,是学生处分的基本依据,应根据处分的权限分别由学院、学生处存档。(七)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第十条 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8、和做出决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处分谁告知”的原则,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拟被处分学生或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