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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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煤矿的安全生产准入3第三章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障9第四章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8第五章煤矿安全的地方监管20第六章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25第七章煤矿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30第八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37第九章法律责任43第十章附则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煤矿企业是指从

2、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煤矿是指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组织,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包括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第三条【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属地监管、国家监察的工作机制。第四条【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煤矿)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办矿、依法管理。煤矿企业(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管监察,不得拒绝、阻挠。第五条【从业人员责任】煤矿企业(煤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3、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分管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有依法获55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八条【国家

4、监察职责】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条例对煤矿安全实施国家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国务院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煤矿企业(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工会依法组织煤矿从业人员参加本单

5、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55工会有权依法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第十二条【社会化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健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信用评定等制度。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救援、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6、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装备设施的研究推广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第二章煤矿的安全生产准入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准入】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55(二)安全投入满足安

7、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七)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煤矿准入】煤矿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

8、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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