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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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内容提要】我国自公证制度恢复建立以来,在公证机构性质、组织结构和机构设置等问题上一直存在很多不同认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公证机构性质有了新的内涵,即它不仅是国家公证机关,而且是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市场规则自律运行。在我国,公证权力属于国家权力,但公证机构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司法机关,而是经国家许可,由公证人以其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公证机构不宜采取事业体制,也不宜采取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发展的最终目标是由国家授权、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制“公证人事务

2、所”。公证人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单独执业型、合伙型、公证人与律师合伙型、合作型等,并逐步实现由单纯行政管理到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并重的模式。【关键词】公证权公证机构公证机关中介组织公证人事务所一、            公证机构性质1、在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上的不同认识我国自恢复建立公证制度以来,在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上一直存在很多不同认识,这也是目前困扰和阻碍公证事业发展、束缚和捆绑公证手脚的症结所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此后,这一条款就成了认定

3、公证处性质的基本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公证处的性质有了进一步明确的必要。1992年,司法部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文件精神,开展了公证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了公证组织应向事业体制转轨的基本观点。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一章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并把公证列为当前要着

4、重发展的市场中介组织之一,要求“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1999年,中共中央在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使公证机构的性质认定更加明朗化。从此,公证机构性质有了新的内涵,即它不仅是国家公证机关,而且是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市场规则自律运行。2000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该《方案》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工作改

5、革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特别是目前正在酝酿起草的《公证法》的出台,预示着这一工作已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起草一部《公证法》,滋事体大。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千千万万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命运,关系到我国公证事业是否能够健康稳定向前发展。众所周知,时至今日,传统的公证体制是非改不可了。既然改革,就应该有一个方向,要把握这个方向,就应充分认识事物的本质。目前,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问题讨论比较多,特别是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犹如平地一声惊雷,在公证行业内部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焦点主要有两个:一

6、是财产所有权问题。不论行政体制,还是事业体制,归根结底都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公证机构积累的财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而合作制公证机构是由合作人个人出资发起,积累的财产从法律上讲属于合作人共有。由此,合作制公证机构与国家之间就变成了比较单纯的税收关系,而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对国家既要履行财政解缴或纳税义务,同时国家还享有公证机构的所有者权益。二是公证机构改制的社会价值问题。既然合作制与事业体制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同,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的性质、公证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身份、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错误公证的法律责

7、任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标准有没有差别?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论断,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公证行业对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所持的心态有赞许、有疑虑但更多的是不平衡,而率先下海吃螃蟹的合作制公证处在积极性高涨的同时又对业内存在的认识分歧感到压力很大。因为,这是一个直接关系每一位公证人切身利益并影响整个公证行业价值取向的制度设计问题,是公证体制改革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审视的首要问题。公证机构的性质取决于公证权力的性质和来源,这是我们解决公证机构性质问题的重要理论前提,即:公证机构行使的究竟是国家权力还是某种社

8、会权利?如果是国家权力,它是属于国家司法权,还是国家行政权,或者别的什么权力?因为只有明确了这种权能的性质,我们才能给公证机构一个准确的定位,我们制定的《公证法》才有可能成为“恒法”。2、历史和现实的考察简单考察一下公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也许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事物的认识。应该说公证作为一项制度在中国并不是土生土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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