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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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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大力发展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重要特征的循环型工业,实施“工业兴市、环境立市”战略,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富政函(XX〕110号)、(富政函〔XX)1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和用途xx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推广与应用项目。(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资源化
2、利用、木材节约代用、电子废弃物处理以及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三)对列入省、杭州市以及xx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含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下同)、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节能、压滤机滤布厂家节水、节约资源等成效显著的先进企业的资助和奖励。(四)经市政府批准的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二、资金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一)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资助范围:本市范围内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业、工业功能区。(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条件:1、申请的项目必须是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企业节约用
3、能、节约用水、节约用材,减污和资源综合利用。2、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3、申请的项目应是当年度已完成的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4、同一项目已获得省、杭州市级和本级财政除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外的其他政策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资助。三、资金资助标准(一)对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经检测节约(节能)率达到5%以上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及研究、开发项目,根据实施项目先进性程度和实际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安排资助。1、达到省级先进的项目(经专家评审
4、确认,下同),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8%资助;2、达到国内先进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10%资助;3、属拥有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且效果特别明显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15%资助;4、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市本级最大资助额控制在50万元内;5、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政府研究确定。(二)对投资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除尘滤布废旧轮胎和包装物等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并列入试点的生产企业,按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当年最大资助额控制在20万元内。(三)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1、对列入xx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示范
5、工业功能区,根据要求完成规划并通过论证的,试点园区规划项目资助10万元;根据规划组织实施经阶段性验收认定为达标单位的,资助20万元;2、对列入xx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示范企业,根据要求组织实施经阶段性验收认定为达标单位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3、对列入省、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业功能区和试点示范企业,重点节能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项目,按照省、杭州市的资助额度给予配套资助(如果配套资助额小于XX市资助标准,按XX市标准资助)。(四)对根据国家、省、杭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开展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节能(节水)行动、能源监测和资源节约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6、的先进企业、单位,经评比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五)清洁生产继续按照〔富政函(XX)73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和奖励。(六)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区域内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自备锅炉的,继续按市政府〔富政函(XX)39号〕执行。(七)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宣传、专题培训、产品展示、经验推广等工作。四、资助程序1、项目申请。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受理企业的项目申请,资助项目每年分上下半年组织二次集中申报;奖励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资助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附、、,项目经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汇总预审并签署推荐意见,一式2份分别报送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
7、。2、项目审核。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对按投资额和先进性标准安排资助的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审核基础上,研究提出项目资助初步方案,报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3、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联合行文下达xx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资助资金,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到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作为资本公积管理。五、附则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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