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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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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试行)一、核定范围本技术核定办法仅针对废水的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二、核定方法钢铁、炼焦、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详见附件。其他行业可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予以核定,也可参考环境统计工作中使用的行业产排污系数。全省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核定原则上取统一方法。三、核定结果选取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绩效核定结果,如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总量指标的,原则上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在此之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四、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相关规定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核定。允许其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纳管浓度要求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确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根据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核定,核定后与
3、纳管企业的排污权不重复统计,同时也不作约束性控制。五、区域排污权控制各地现有排污单位核定的排污权之和,不应超过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中应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和预留的总量指标),否则应根据按照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本地区排污权。六、其他附件中所列“重点地区”范围,由省环保厅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划定,未明确的地区均按“其他地区”执行。附件一、钢铁行业钢铁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1。炼焦生产设施排污权按照表2-1绩效值核定。有
4、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表1-1钢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企业类型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千克/吨产品)氨氮(千克/吨产品)钢铁联合企业1.80.090.009钢铁非联合企业烧结(球团)0.050.0025炼铁0.050.00250.00025炼钢0.10.0050.0005轧钢(冷轧)1.50.1050.0075轧钢(热轧)1.50.0750.0075注:钢铁联合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粗钢生产能力计。钢铁非联合企业的排污权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冷轧)和轧钢(热轧)分别计算。二、炼焦行
5、业炼焦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焦炭产品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2-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表2-1炼焦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企业类型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吨焦炭)化学需氧量(千克/吨焦炭)氨氮(千克/吨焦炭)独立焦化企业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0.40.0320.004三、造纸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3。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表3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企业生
6、产类型产品类型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千克/吨产品)氨氮(千克/吨产品)制浆企业浆5050.6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纸403.60.18造纸企业纸201.60.09其他企业纸10.10.006注:制浆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纸浆生产能力计;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均按机制纸及纸板和手工纸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和计。四、纺织行业1.纺织染整纺织染整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4。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表4纺织染整企业化学需氧量
7、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企业类型产品种类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千克/吨产品)氨氮(千克/吨产品)纺织染整企业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14011.21.4(2.1)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300243纱线、针织物856.80.9精梳毛织物500405粗梳毛织物575465.8注:纺织染整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蜡染企业取括号内数据。2.其他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核定。五、化学制品行业1.氮肥制造氮肥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
8、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5-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表5-1氮肥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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