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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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若干问题探讨11、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1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观方面4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及责任5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7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认定9(一)交通滎事逃逸行为的性质10(二)交通滎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11三、结束语13四、致谢词14五、参考文献15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近年來呈现出增多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对该罪进行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争议。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分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以及交通肇事逃逸等若干问题发表笔者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关键字:交通肇事

2、;逃逸;犯罪主体;主观方面AProbeintothecrimeofcausingtrafficcasualtiesAbstract:Trafficeoffencesasacommonmistakecrimeincreasedinrecentyears,showedthetrend.Thesupremepeople'scourtandthesupremepeople’sprocuratorateforjudicialinterpretationofthiscrimetimesinjudicialpractice,buttherearestillalotofproblems.Startingf

3、romthecurrentlaw,analysesthemaintrafficeoffences,subjectiveaspectandtrafficescapespublishedsomeproblemssuchastheauthorhimselfandviewpoints.KeyWords:trafficaccident/escape/crimesubject/crimesubjectivepoints蠡龜蠡刖目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考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口益发达,车辆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种常见

4、高发的犯罪类型,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成为社会安定、和谐的一大隐患。刑法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务屮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的认定和交通肇事逃逸理解界定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并演绎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拟从司法实务的需要出发,针对司法实践中处理交通肇事罪屮存在的几个问题作一简单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若干问题的探讨1、交通滎事罪的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作特别规定,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要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致人重伤

5、、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他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理论界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组长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那么并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即非交通运输人员(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等)可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

6、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非交通运输人员”是仅指非专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是不具备从事交通运输资格的人员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还是包括其他并不驾驶交通工具或指挥交通运输的人员在内(如行人违章横穿高速公路而酿成的交通肇事,行为人在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从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似乎仅仅指前者,不包括一般的行人在内。且在对于这类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

7、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由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差异,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交通驾驶人员或指挥人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员追宂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不确定性。如在对非机动性交通工具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作案工具对象的定性上就存在着争议,从理论学术界看,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肯定说认为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也是交通工具,并且从事了交通运输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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