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利益衡平问题与研究报告之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利益衡平问题与研究报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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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之一)赵明昕  关键词:强制保险/利益/博弈/衡平  内容提要:为配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而条例制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恐怕就是相关诸主体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来说,应该坚持以公平正义、着重权利保护、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和适应我国国情等为原则,以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保

2、险制度。  正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和《强制保险条例》缺位引发的社会问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之一)赵明昕  关键词:强制保险/利益/博弈/衡平  内容提要:为配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而条例制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恐怕就是相关诸主体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来说,应该坚持以公平正义、着重权利

3、保护、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和适应我国国情等为原则,以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  正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和《强制保险条例》缺位引发的社会问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之一)赵明昕  关键词:强制保险/利益/博弈/衡平  内容提要:为配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而条例制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恐怕就是相关诸主体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4、(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来说,应该坚持以公平正义、着重权利保护、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和适应我国国情等为原则,以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  正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和《强制保险条例》缺位引发的社会问题.---  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这部在新中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一出台,即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热烈反应,表明了这部法律于公众生活之贴近,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

5、生活之紧密联系。与我国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大的特征是秉承“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精神,彻底否定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错误观点,重新配置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理归责为原则,加重了机动车保有人和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凸显出对生命的尊重与关怀。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看,其已初步显现出对社会的积极意义:道路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显著增强,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升,人们日渐认识到自身行为所承载的社会责任,从而更加

6、注重参与交通行为的谨慎与规范。.---  但是,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单枪匹马”地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像我国恶劣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这样的社会顽疾。《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辅以一系列的相关规范和措施,并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方能完成其历史使命。这其中,强制保险制度不可或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为我国实行普遍的强制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本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颁

7、行的《强制保险条例》却至今未能问世,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产生了立法者所不愿看到的新问题。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课以甚为严格的责任。其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

8、肇事机动车一方采近乎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施行,该解释大幅度提高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以北京地区为例,依据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额通常为8万多元,而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则要赔偿20多万。很显然,确立无过错责任和高赔偿标准的同时适用大大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可能超出加害人的承受能力,不但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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