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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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题报告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献综述9(一)国外关于相互持股的研究相互持股是日本企业集团的重要特征,日本学术界中,对相互持股和日本企业集团的相互关系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日本企业正是因为有了相互持股的结合方式才成为了一个整体,形成了日本企业集团:另一种是将企业集团的形成与相互持股的形成分开来,认为企业与银行在组成企业集团后,通过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相互持股达到持有自身股份的目的”。奥村宏认为在相互持股的日本企业集团中。大股东发挥了支配作用。他指出,股份的多方持有是构成企业集团的基础,社长会的实质是大股东的聚会,因此,股东发挥着支配作用,支配权与所有权很难分离

2、。桔川认为企业之间形成相互持股的关系是为了寻求稳定股东。日本财阀解体后,对旧财阀所属企业的股份进行了公开化,当这些企业的经营业绩重新稳定后,同一系列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持股以实现股份的稳定这一做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日本企业集团形成的理由。因此,日本企业集团的社长会是大股东会,社长会的成立也是日本企业集团成立的标志。桔川氏一方面强调通过相互持股形成股东稳定化是日本企业集团形成史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另一方面也认为企业集团不是通常所误解的那种单一的有决定能力的主体,处于成员企业的上方,而是在成员企业之间互相开展业务时起辅助作用的组织形式。他强调企业集团的主体是组成集团的各成员

3、企业,而不是通常所说的企业集团本身。铃木健进一步提出即使是为了拥有稳定股东,必须进行相互持股的关系成立,也无法解释相互持股的对象为什么必须是旧财阀所属的同系企业群和银行以及构成稳定股东的企业为什么必须是同一个企业集团的。他认为,日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与集团外的企业也进行了广泛的相互持股,在这些企业的稳定股东构成中,并没有只限于同一个集团的内部企业。因此,企业集团之间的结合是基于系列融资而形成的,在形成了企业集团之后,集团的成员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持股结成了稳定股东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结成又进一步加强了企业集团的凝聚力,使成员企业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种相互持股的关系是以系列融

4、资的承担者—银行和进行互利交易的组织者—商社为轴心形成的。二木雄策在《现代日本的企业集团》中对日本企业集团内各个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各大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表面上是互相提供资金,实际上,在法人之间持有的股份中,相当一部分是对冲的。因此,对相互持股的当事人而言,这种持股没有起到提供资金的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却使各企业集团不需要提供任何资金,就实现了巩固、强化集团内关系的作用。他还认为这种相互持股可以起到“诈取”股利的作用。铃木帮夫刀认为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持股,实质是为了取得企业自身的股份。因为对股份的发行方企业而言,企业的股东如何保管其股份至关重要,股东可以左

5、右企业的命运,因此只有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才是最稳定的。面对财阀解体及公开股份的情形,企业的管理层所能够采取的最紧迫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取得自己企业的股份。不只是旧财阀系所属的系列企业是这样,许多失去了大股东的企业都9需要采用这样的方法。这种以各种形式持有自己企业股份的方法在日本战后到1958年间,像一种商业惯例一样被大多数的日本大企业所采用。当持有自己企业股份的做法被禁止后,相互持股成为了一种新的方法,它既可以回避企业持有自身股份所带来的问题,又可以继续发挥维持现有管理层的功能,使相互持股才能使企业管理层合法地维持自己的经营管理。因此,日本企业集团内的相互持股可以看作是

6、为了取得自身股份而进行的。水口宏距则认为,随着日本企业股份的分散化,大股东消失了。经营者即企业的管理层也没有充足的股份,无法实现自我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企业的经营者通过法律形式,利用由企业小股东交付的行使代理表决权的委任状,实现了对股东大会的控制,甚至控制了监督经营者的机构,从而实现了经营者控制。而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经营者,在要求其他法人持有自己企业的股份的同时,也持有对方企业的股份,因此形成了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关系。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经营者通过交换行使代理表决权的委任状,相当于持有了自己公司的股票。西山忠范贫认为,在日本企业中,股东由自然人向法人的转换是不可否认的

7、事实。问题的核心是由此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在经济学上的意义。虽然股东的法人化倾向迅速发展,但通过采用股份公司制度而积累的资本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一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他还认为日本的大企业的股东构成中,各个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占公司总发行股票的比率较小。从这一现象来看,日本企业不是由股东支配,股东只不过是债权人的角色”。(二)国内文献综述法人相互持股现在还是我国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是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广为探讨和争论的一个论题,学者对此贬褒不一,国家高层对此也持观望态度,这都说明这一课题值得深入探讨与研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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