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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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目的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外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我校教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上水平、上层次,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的成果。二、范围(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二)省级项目: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东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党校系统立项课题;全国行政学院招标课题。(三)市级项目:江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项目;全省党校系统立项课题。(四)协作项目:由校外单位牵头承担,我校作为主要参加单位和主要参加人员的项目;(五)参与项目:由校外单

2、位牵头承担,邀请我校教研人员参与的项目;(六)横向联合项目:企业或个人资助的项目。三、职责(一)项目申报工作由理论研究室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理论研究室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的申报信息,各有关科室及时通知和组织本科室教研人员积极申报。(二)教研人员在项目申请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结合自身研究特点,认真选题,充分了解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力求创新,合理设计研究路线,客观地确定研究内容,充分论证,填写项目申请书,集中报送理论研究室。(三)理论研究室对各科室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和汇总,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还或重新填写。(1)申请者不具

3、备申请文件规定的的资格;(2)申请项目不在有关指南的资助范围;(3)申请书填写不规范,不符合规定;3(四)理论研究室审查通过后,将审查结果提交分管校领导或学术委员会审议。(五)如在校外争取到科研项目,并努力争取实行科研经费匹配制,匹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具体标准由校委会审定。四、工作程序(一)理论研究室在收到有关项目的申报信息后,要及时向各有关科室和教研人员发布,各有关科室及时通知和组织本科室教研人员积极申报。理论研究室对各科室和教研人员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汇总和报送。(二)各类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按批文要求立即与项目下达单位签订科研任务书或

4、合同书。对批准立项的各类项目,其实施内容及研究进度安排以科研任务书规定或合同书约定为准,科研任务书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就项目实施和应承担的责任在任务书(合同书)上各自作出承诺,并严格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三)科研任务下达后,主持人应召集项目组成员对研究任务进行分工,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并建立项目研究工作日志,确定专人对项目研究进展进行记录。(四)理论研究室每年对各类研究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由理论研究室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时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根据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年度或阶段目标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底,每个在研项目(当年

5、下半年立项的项目从立项的第二年始,都必须按照要求认真配合检查。(五)凡理论研究室管理的各类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要求修改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和变更研究人员,应提出书面报告,直到下达该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认可。(六)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项目:(1).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或伪造数据者;(2).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七)项目研究在到达规定3的研究期限时,应当结题。研究期限以下达单位确定的研究年限为准。到期项目应当在计划到期的当

6、年年底前结题。项目正常结题时须提交结题报告,调研报告、论文或专著等研究成果,需通过鉴定的项目还应提供完整的鉴定(评审、评价等)材料;下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依其要求。由于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的组织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按不合格论,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任何新项目。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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