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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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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和《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2010〕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的意见》(滁政办〔2012〕1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0]75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
2、公开拍租的通知》(财资[2013]27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主要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6(二)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国有资产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3、以及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租赁合同或处置公告的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和资产处置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市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全部划解市国库,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划解
4、市财政专户,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审批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6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第三章缴库管理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进行上缴:(一)对已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二)对未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
5、收管理机构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三)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应根据国有资产收入的性质分别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项目收入名称栏如实、准确地填写“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资产出售与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等)”。(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或缴款凭证复印件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6第四章资金使
6、用管理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资产配置等。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市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按照单位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追加(减)程序办理。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按下列程序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入:(一)单位根据上缴金额和支出用途填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安排支出使用申请表》(见附表),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将根据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备案情况、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规范管理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等提出审核意见。(二)市财政局
7、相关支出科(室、局)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单位可用国有资产收入额度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单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三)单位凭经审批核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安排支出使用申请表》,到市财政局国库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6财政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资产管理科将会同相关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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