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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定及使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定及使用第—部分证据的概念什么是证据?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用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实的根据,用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可以说是用己知的事实往证实未知的事实,前者(已知事实)是后者(未知事实)的证据,后者是前者的证实对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和《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
2、并且由特定的机关依法收集认可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一、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靠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或者说作为证实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记载客观真实情况或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任何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违法违章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不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和引起客观外界的变化,违法当事人销脏灭迹或狡赖、假供、伪证,也改变不了违法时
3、留下的客观事实。办案职员可以凭借这些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公道的处罚。因此,证据的客观性是我国证据制度最本质的特征。二、相关性(关联性)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反过来讲,证据能起到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因此,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就是要求办案职员一定要查清证据是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是否
4、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实际工作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能够证实违法当事人的情节和事实,即这种违法和那种违法,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的事实,或者构成违法行为和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界线区分,也要根据真正的事实来认定。与案件毫无关联或者表面上看似乎有联系,而实质上并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不能当作证据使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各种联系,常见的有:1、有些证据是案件事实作用于某些人的感官或某些物品而形成的。如知情人的陈述,合同签订中所制作的文书。2、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
5、如销售赝品当事人购买假东西出售。3、有些证据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结果。如卖假酒使消费者食用后造成中毒或死亡。4、有些证据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条件。如公司注册登记中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文件、委托书等。5、有些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环境和状况。如制造赝品的现场。三、法律性又叫正当性,即证据的收集必须是正当的,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符正当定形式要求的事实。实际工作中,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案职员依法收集证据,就是指按《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证据,特别夸
6、大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严禁采用刑讯逼供、诱供、套供等不正当的手段收集证据。四、目的性(正确性)证据的收集具有明确的目的,即能够证实案件的真实事实。这就要求办案职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能够证实案件的事实,那些与案件无关、不能证实案件真实情况或含糊笼统的证实材料都不能作证据使用。以上证据的四个特征,四者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收集、审查、判定和使用证据时,必须全面把握,正确运用。第二部分证据的意义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证据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证据是正确熟悉案件真实情况和使案件得于
7、处理的基础和依据。工商行政管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定性及处罚,都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实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证实当事人应得到的处罚。没有证据,整个办案过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进行,并终极达到查处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证据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题目。证据对办案机关正确实现办案任务,打击违法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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