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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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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对经济法理论研究不断走向深入。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部门法,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各不相同,至今未确立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法在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时,需要遵
2、循一定的原则,此即法的调整原则,简称法的原则。《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律的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者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应该是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法的实施等一切经济法制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2]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法的原则是为实现法的调整任务服务的。不同法的调整
3、对象,以及调整对象的特点和功能决定了法的原则的差异。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需要而产生的,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的标准,张守文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3]他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具有一定高度,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它应同时体现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的价值,任何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不能与经济法原则相抵触;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具体体现在立法
4、、执法、司法等各环节普遍遵循;最后,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 二、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本文由.L.收集整理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一)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 将经济法特定部门的原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弄混,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虽然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但是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与前述经济法原则需具备的普遍性标准相违背;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将法律的
5、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笔者认为,任何法律必然是权利义务的统一,既使它们所调节的社会关系不同。因此,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不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原则。[6] (三)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 其他部门法也具有这项职能,例如,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所以,以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该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是经济法的功能。 (四)类似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经济
6、秩序、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等 将类似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经济秩序、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等经济法的价值、宗旨误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宗旨误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目标和理想,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很多,如公平、效益、自由、秩序等,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不同的,不能将二者混淆。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根据上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笔者提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两项基本原则。这两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
7、生活的本质要求,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体现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的价值,反映了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上的适度干预原则是在国家干预的不断演变过程中逐步提出的。早期资本主义制度下政府为鼓励、保护自由竞争和贸易,基本不干预经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矛盾加剧,爆发了一系列经济危机。至此,经济学家们开始反思,并逐渐认识到完全的经济自由、市场调节是不可取的。此后,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理论开始发挥其作用。 1、确立适度干预原则的原因 市场机制中看不见的手有时
8、会引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有时会出现种种失灵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国家的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国家适度干预弥补市场失灵。当市场机制失效时,应加强国家干预,而当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国家干预则需递减,在此条件下,提出了适度干预原则[7]。 2、国家适度干预的主要内容 国家适度干预,是指现代国家依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的、适度的决策、管理、调控和指导的总称。对于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应限制在市场失灵的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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