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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学法学院第六届“法眼看世界”学术风采大赛大赛参赛论文CISG在中国摘要1988年,中国加入CISG公约,1999年,中国加入WTO,随着中国与世界贸易量的不断增大,贸易纠纷案件数也随之增长。由于对CISG的不熟悉以及高等人才的缺失,中国公司屡屡在国际纠纷中败下阵来。本文主要从CISG背景,CISG法律效力,如果灵活运用CISG等方面进行分析。关键词:CISG中国适应灵活运用法律适用目录一、CISG与中国1(一)CISG的由来1(二)CISG的作用2(三)CISG与中国2二、中国加入CISG的保留款项与
2、分析2(一)中国的保留款项2(二)分析2三、CISG在中国的适应3四、CISG中预期违约制度与在中国对其的借鉴4(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4(二)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4(三)CISG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剖析5(四)案例6五、中国如何灵活适用CISG7(一)适用CISG在中国存在的问题7(二)在中国如何适用CISG9六、CISG在法庭及仲裁庭的适用10(一)CISG在法庭的适用10(二)CISG在仲裁庭的适用111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学法学院第六届“法眼看世界”学术风采大赛大赛参赛论文一、CISG与中国(一)CISG的由来《
3、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以下简称CISG),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主持起草的一项影响广泛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实体法公约。公约于1980年4月10日在由62个国家出席的维也纳联合国公约上获得通过。至2011年7月9日,共77个国家核准参加或继承了该公约。该《公约》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规定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二是规定合同的订立;三是规定货物销售;四是规定条约的批准、接受、核准和加
4、入,公约的保留,公约的生效,缔约国的声明退出等。(二)CISG的作用CISG公约是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经过长期不懈努力取得的丰硕成果。CISG公约虽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却较好地协调了两大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克服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本身存在的缺陷(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考虑缺欠的问题),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符合国际贸易对买卖合同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发展的趋势,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代表。(三
5、)CISG与中国我国参加了CISG公约的缔结全过程,并成为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CISG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它是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走过了23年历程。我国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中对凡具备公约适用条件的案件,均直接适用,但适用该公约的方法存在一定差异性1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学法学院第六届“法眼看世界”学术风采大赛大赛参赛论文二、中国加入CISG的保留款项与分析(一)中国的保留款项中国在加入CISG声明保留的条款,一是关于适用范
6、围的,一是关于合同形式的。当时加入CISG公约就声明对公约第一章“适用范围”的第一条第一款的(b)项“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和CISG公约第11条之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做出保留。(二)分析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表明我国公司与非缔约国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将不适用CISG公约。此举的目的是限制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而扩大中国国内法适用的机会。根据这一保留,中国当事人与来自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
7、合同争议,没有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冲突法的指引决定适用中国的法律时,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是公约。这一声明属于法律上的强制规范。我国在参加公约时所做的另一保留便是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当时中国之所以对此条声明保留,盖因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虽然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而且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买卖合同”一章并未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迄今为止中国对CI
8、SG公约第11条的保留并未随之声明撤回。如果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应适用CISG公约,那么仍应该考虑中国的这项保留,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三、CISG在中国的适应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了适用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条约的条件,即只有在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国内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所参加或缔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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