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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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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同安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积极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建立厦门市同安区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指导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或消除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预案。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届全
2、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1日实施);(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13号,2010年9月28日印发);(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11日);—33—(6)《国务院转发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3〕37号);(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实施);(8)《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
3、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办〔2013〕2号,2013年1月14日颁发);(9)《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环办〔2013〕106号,2013年11月18日);(10)《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境保护部,环办〔2013〕504号,2013年5月6日);(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1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保
4、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发〔2012〕130号,2012年10月29日);(1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14〕1号,2014年1月6日);(15)《福建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闽环发〔2014〕6号);(16)《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8月1日实施);—33—(17)《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府办〔2004〕244号);(18)《厦门市同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厦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厦府办〔2
5、014〕194号);(20)《厦门市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42号)。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同安区行政区域内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1.4大气污染分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当101≤AQI(城市日均值,下同)≤150时,为大气轻度污染;151≤AQI≤200时,为大气中度污染;当201≤AQI≤300时,为大气重度污染;当AQI>300时,为大气严重污染。本预案中的大气重污染是指AQI≥201的大气污染。
6、1.5工作原则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对公众的健康和生活造成的危害。1.5.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33—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由同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镇(街、场)对本辖区应急工作负总责,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体制,严格区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积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力量的作用。1.5.
7、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隐患。1.5.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环保、气象、城管、卫生、公安、交通、教育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的互联共享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划分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空气环境质量数据的发布,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8、1.6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厦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分预案,是厦门市同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33—2.1应急组织机构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区政府成立同安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大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行政区域内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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