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21564
大小:222.33 KB
页数:32页
时间:2017-11-17
《大同市规划局权责清单(26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大同市规划局权责清单(26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备注项目子项1行政许可3600-A-00100-14020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
3、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晋建规字[2014]157号)第十五条大同县、南郊区、新荣区行政区域内属于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规划管理权归市级322行政许可3600-A-00200-14020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
4、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
5、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大同县、南郊区、新荣区行政区域内属于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规划管理权归市级3行政许可3600-A-00300-140200建设工程规划许
6、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7、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大同县、南郊区、新荣区行政区域内属于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
8、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规划管理权归市级324行政许可3600-A-00400-140200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