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102375
大小:17.05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2-01
《家政服务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我是怀着十分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医院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护士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家政服务合同 三八家务服务合同 一、经甲方乙方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用户须知》和《服务员守则》,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
2、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元每月递增壹元,增到 元,不得拖欠克扣。 6.服务期半年内负担乙方医药费30%,半年之后负担乙方医药费40%。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3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医院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我是怀着十分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医院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
3、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护士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
4、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两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服务期半年内自己负担医药费70%,半年以上,自己负担60%。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医院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我是怀着十分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医院之后,
5、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护士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交纳介绍费壹拾陆元,介绍费一律不退。 2.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
6、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未到期双方均要解除合同,各收违约金伍元伍角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由提出方交纳10元违约金。 6.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199 年 月 日起至199 年 月 日。 甲方 登记号 乙方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医院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我是怀着十分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医院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护士
7、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 登记号 公司 ------------------------ 附:续订合同期限 1.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2.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3.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4.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 │ │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荣幸
8、。我确信在医院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我是怀着十分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医院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护士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 │ │备│ │ │ │ │ │注│ │ │ │ │ └─┴─────────────────────────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