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与合伙企业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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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与合伙企业法的修改摘要:文章首先提出了创业投资由风险投资与产业投资结合而成的观点,继而在分析创业投资三种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创业投资的重要意义。同时,在指出现行合伙企业法未规定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创业投资的负面影响中,建议国家抓紧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的内容,从而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文章对合伙企业法的修改提出了具体建议。关键词: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法律修改我国对于创业投资的概念通常有两种理解,一是狭义的理解,即认为创业投资等同于风险投资;另一种是在投资基金法起草中达成的共识,即将产业投资活动与风险投资活动加以归并而形成的

2、一个新概念。我国的创业投资活动,最早可追溯到80年代中期,当时有关部门为了促进创业投资活动的开展,设立了一家创新投资公司。设立这个企业虽然意在促进创业投资活动的开展,但由于当时人们对它的认识不足,加之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限制,该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投入资本难以收回,企业负债累累,最后被国家关闭。20世纪末期,随着新经济的产生,风险投资示范效应的作用,创业投资在我国重新崛起,在1998年的政协会议上,几位政协委员正式提出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提案。此后,风险投资与产业投资兴起。,到目前为止,已发展到200多家创业投资企业,约200多亿的资本,这对我国的科技与实业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3、。由于创业投资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对它的发展有一个认识过程,加上我们的法律制度不配套,制约了它的发展。下面就创业投资与合伙企业法的修改问题谈一点意见。一、创业投资的三种组织形式创业投资是一种创业性投资活动。创业投资由于投资时机、投资对象选择,以及资本额的大小、对投资收益的期望值等原因而具有较高的风险,因而对于这类投资活动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对于投资本身及其成效具有重要影响。一般而言,创业投资可采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基金制三种,三种形式各有其特点:1、公司制。创业投资采用公司制形式,即设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公司的运作机制及

4、形式进行创业投资。一是能有效集中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二是公司以自有资本进行投资有利于控制风险。三是对于投资收益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在作必要扣除和提留后再作分配。四是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改制上市,使投资者的股份可以公开转让而以套现资金用于循环投资。但采用公司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其问题尚未暴露出来。但从其它投资采用公司形式的运作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能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道德风险比较集中。股东出资后,经理人掌握了日常决策权,而投资活动又不可能都经董事会讨论,由于经理人不持有公司股份,投资好坏虽与其有一定利

5、益关系,但远没有与外部勾结所带来的收益大。在此情况下,经理人的投资决策很大程度上是凭良心做事,道德风险大。二是易形成股东对公司的操纵。由于目前大多数创业投资公司是以政府或大企业集团为主出资建立的,大股东易左右公司,例如指定投资项目、改变投资原则和决策程序等。三是不能形成有效的资本放大,运行成本居高。由于一家投资公司只能管理自己的注册资本,无法像有限合伙制或基金那样形成以1%的投入去管理100%的资金的放大效应。一般一家公司管理的资金平均不过1亿元左右,而管理人员至少在20人以上,费用开支较多,有的几乎占到资金总额的4%,远远高于创业投资基金2.5%左右的管理费标准。四是

6、难以实现专家投资的初衷。由于投资公司是在某一股东支持下建立的,人才的使用非市场化,经理层往往是指派任命产生的,导致许多根本不懂创业投资的人从事高风险的创业投资活动。如果将资本金拿出去委托投资,则又形成新的投资成本。此外,采用公司制形成新的企业实体,依据税法规定要缴纳各种税收,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负担过重,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创业投资活动。2.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创业投资采取有限合伙制,有利于将创业投资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有限合伙制公司将公司股东分成有限责任和无

7、限责任两种,在出资额、责任性质和收益分配上,适应了创业投资风险防范的需要。在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中,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实行分段投资、分段入资,并要求确保投资本金安全。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人在这种投资中只承担有限责任,他们不直接管理资金,创业投资的具体投资活动则由一般合伙人,即对投资活动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负责,这种投资风险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做法,使具体负责投资操作的合伙人变成无限责任承担者,使投资收益变化首先影口向到经营合伙人的利益,而且如果由于他的错误决策使投资组织资不抵债,一般合伙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其它资产去弥补损失,这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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