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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晓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晓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晓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渝五中刑终字第35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晓军,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
2、(略)。XX年7月4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XX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廷华,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3、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晓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XX年12月7日作出(XX)中区刑初字第9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晓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肖德强、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晓军及其辩护人何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晓军于XX年至XX年6月期间,租赁重庆市渝中区下徐家坡14号民居作为生产厂房,生产、销售劣质饮料食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3672元。XX年6月2日,该厂被重庆市渝
4、中区质监部门查获,缴获库存原料、成品以及生产设备总共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何晓军于XX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捉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晓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厂房、赃物的照片及销售记录,证人郭某某、熊某某、何某某、黄某、何某某、蒲某、陈某、贺某某、佘某某的证言;有关机关所作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晓军以营利为目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数额较大,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5、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晓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被告人何晓军不服,以其生产
6、、销售的伪劣产品没有9万多,其中有部分是从广东等地购进的合格产品,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何晓军生产、销售的9万多元产品中,应剔除从外地购进后销售的合格产品,何晓军销售的伪劣产品应为53999元,且上诉人何晓军认罪态度好,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晓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有原公诉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该罪名成立。但原审判决认定何晓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量和金额有误,经
7、核实应为52298元。根据上诉人何晓军的认罪、悔罪态度,请依法从轻判处。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何晓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但上诉人何晓军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应为52298元,原判认定何晓军生产、销售的9万多元产品中有其从外地购进并销售的成品,该事实有二审辩护人提交的何晓军从广东进货的相关证据证实,该证据经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
8、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晓军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劣质产品,且销售金额已达52298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人何晓军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何晓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因认定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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