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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求国内法学教育改革ok3(MasterofLaws)以及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5]这三种学位都是后本科教育,这样的生源基础既提高了美国法律工作者的入行门槛,又保证了培养的人才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三)课程设置各有侧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涉及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是由教育部和司法部共同规定的。第一学期开“法理学”是各高校法学教育的惯例,而“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多数新生要花费大量精力去熟悉晦涩的专业术语,如本土化、法系、罗马法等。美国一年级新生的法学课程和我国截然不同。美国的一年级新
2、生开设的课程主要有:“侵权法”“合同法”“刑法”“民诉法”等,都属于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除了实践性、针对性强外,美国法学课程设置的另一大特点是选修课比重大,美国各法学院以专题形式开设范围广泛的选修课,如“精神病学与法律”“法律社会学”等。我国法学教育的背景课程匮乏。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移植多于创新,例如民法主要移植于德国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主要移植于英美法系等。所以要想学好中国法律,首先应充分了解那些被移植的外国法律。可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并未开设“罗马法”、“德国民法”典等经典大陆法系课程,甚至连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
3、律文化背景知识的课程都极少见。[6]这导致很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只了解了现行法律条文,无法掌握真正的法律思维。三、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策略(一)确立合理的法学教育目标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定位在培养精英人才和服务社会的实践功能上,这是由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的特性决定的。法学从根本上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必须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用理性的法律思维去界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传统的中国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人,多层次的准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政法干部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建国后的法律文化的废墟上
4、,这种短平快的教育方式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复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然而,正如江平先生所言,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中流砥柱,是一个精英的群体。这一群体必须是知法的、懂法的,知道法的过去、现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法的未来,单纯的法律常识的培养是不够的。美国的法学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政治家和领袖,这与法学目标的合理定位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借鉴美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应定位为培养精英的法律职业者。(二)规范法学教育办学针对中国法学教育办学层次混乱的客观现实,当务之急我们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提高办学层次。
5、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考虑取消专科层次。法学教育的起点至少应是本科教育,并逐步提高,直至具有独立的法学院的本科院校。其次,净化法律执业的群体。要求进入实践操作环节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思维、社会责任感等。这就要净化律师准入门槛,没有法律学历的人不得进入法律执业环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中国目前对报考律师资格的要求是具有本科学历即可,不管是否是法律专业,很多并未专门学习过法律的人通过短时间自学,掌握司法考试的技巧也可以通过该考试。而卷面分数并不能全面反映一个人的综合法律素质,通过短平快的突击考
6、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由于欠缺法律思维方面的训练,在实践中难当其责。所以我们应从源头上把关,提高司法考试资格的报名门槛,提高我国的法律执业群体的素质。(三)提高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的针对性法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绝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更何况我国现代法律有着典型的移植特点,在课程设置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增设法律素质课。在课程设置上笔者认为应增设有关法律背景、法律文化、法律史方面的课程,如“罗马法”、“法制史”、“德国民法典”等。这些课程是培养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者必需的。其次,增加选修课的数量。选修课能够拓宽学生
7、的知识面,由于学生自主参与了课程选择,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目前我国针对法律专业学生的选修课数量有限,很多法律方面的选修课是专业必修课的翻版,因而只能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放。而法科学生为了凑足选修的学分,无奈地去修了插花、园艺等其他专业的学科,这对培养法律思维的价值可谓微乎其微。所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选修课的质量是当务之急。笔者以为以下科目可以开设为专门针对法科学生的选修课:“罗马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较法学”“逻辑学”以及英美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