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022778
大小:392.50 KB
页数:37页
时间:2018-11-30
《伊春市气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流程图.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伊春市气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流程图--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一、行政处罚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处罚职权名称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职权依据《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7年8月17日通过)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2、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行使主体伊春市气象局及所辖县(市、区)省市县多级权力是权力归属划分省、市、县行政权力责任事项表(行政处罚)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45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对行政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证据收集。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2)听取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复核。
3、3.审查责任:(1)调查结果审查。主管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2)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1)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证告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
4、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中国气象局第19号)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5、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6、;(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45
7、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行
8、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