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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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管研究[论文摘要]网络交易的取证难、隐蔽性强、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促使网络经营者利用虚假身份、通过虚假宣传、贩卖违法违禁物品等行为获取巨额利润。通过提高经营资格的准入门槛并加大违法交易的处罚力度;完善申诉途径及责任机制;正确处理行政机关的分工与衔接;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公开制度以完善监管机制,从而达到规范网络交易的目的。[论文关键词]网络经营行为;行政监管;完善一、网络经营行为的概念与现状分析(一)网络经营行为的概念网络经营行为,顾名思义,是指不同主体之间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现的经营行为。不同主体,可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

2、;个人与个人之间和政府与企业之间。如此众多的主体,能否全称之为“网络经营者”?由于网络交易的便捷灵活,网络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因此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属于意思自治的表现,个人亦表现出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以此为职业或者兼职,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和不间断性等特点,不能认定为商业性活动。因此,私人之间交易行为的个人不属于网络经营者。(二)网络经营行为的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网络商品交易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年增幅48.6%,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的使用量迅猛提升。然而,随着网络交易的增加,侵权事件也与日俱

3、增。网络经营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身份难以确定目前我国没有对网店的登记审核制度,经营者若想从事网上经营服务,只需在网上注册开通即可,在设立公司网站时,只需付费即可,并没有对经营者经营种类、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等进行核查。因此,经营者身份难以确定。2.经营行为易产生不正当竞争网络经营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因此,很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如下:(1)易引起虚假宣传网络交易中,由于经营者往往依靠图片和介绍对产品进行销售,为了最大程度的营利极易引导虚假宣传。由于在网络中虚假广告的成本很低,广告数量庞大,缺少必

4、要的审查与核实环节,这些虚假广告往往存在恶意欺诈的目的,使消费者陷入骗局。(2)易导致商业标识侵权由于个人开设的网店并不需要强制登记,且网店的设立成本低、程序简单、任意性强,此类网店名称的商标侵权难以得到遏制。虽然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但由于该办法效力等级低而缺乏强制执行力。3.经营行为准入门槛低在不具备工商登记

5、注册条件下,以自然人的身份在网络交易平台审核登记即可,这里的审核只是表面审查,至于经营者是否有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物品价格等都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网络交易自由度增加也更加便捷的同时,网购的风险也明显增加。二、网络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管现状分析根据当今社会的网络交易行为,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管存在以下的问题:(一)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不明确一个网络交易行为的完成,会涉及到很多行政机关的监管。如开设站和网校进行营利性服务需要遵循教育部的《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在网上卖药需要遵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站域名的设立及管理需要遵

6、循工信部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这些从事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同时会受到工商局的监管。对于这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工商局、工信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究竟哪个部门应该履行怎样的监管职责并不明确。(二)网络经营对辖区监管提出挑战网络经营行为中,经营者通过电子科技的手段可在不同的区域注册网站,且网站注册的成本也较低,在我国工商局的监管则属于属地管辖,由于网络经营者身份不明确只能通过IP账号确定其真实身份,这样究竟是经营者真正的销售IP地址管辖还是注册的IP地址管辖产生了漏洞。网站经营者在实施销售行为时,其交易的各个过程分别由网站经营者、网站营销团队、配

7、送货物团队等多个位于不同地域的角色来完成。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未能了解网站经营者的实情,无法确定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只凭物流配送发货地是甲地就向甲地工商部门进行申(投)诉,但实际上网站的经营者却是位于乙地。正是由于目前工商部门尚未建立起网络监管的跨区域联动机制,这就出现了监管衔接的漏洞。(三)诉讼中调查取证难首先,由于网络交易是双方通过网络这种虚拟工具完成的交易,因此,如果出现侵权时,证据的取得依赖于网络技术,而网络技术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也具有易篡改、易丢失、原件证明力弱等缺点。其次,像淘宝网上自主经营的类似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一般是对消费者设定了

8、格式条款,如不开具发票,消费者只有遵循了经营者的条件方可购得所需物品,如此一来,消费者也不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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