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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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摘 要]担保制度的产生是经济和法律互动的结果。强化债的信用、便于资金融通、发挥物的效用,是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日趋多元化、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为适应担保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担保制度无论在立法体例还是制度设计上,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担保制度发展趋势立法完善  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摘 要]担保制度的产生是经济和法律互动的结果。强化债的信用、便于资金融通、发挥物的效用,是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日趋多元化、

2、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为适应担保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担保制度无论在立法体例还是制度设计上,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担保制度发展趋势立法完善  法律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文化现象,担保制度则是这种文化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我们可以从世代流传的伟大史诗和古代建筑的残垣断壁中发现人类物种的起源和发展一样,我们同样可以从浩瀚无垠的古今法律典籍中寻得担保制度的发展、沿革踪迹。当我们静心回溯担保制度的发展历史之后,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冥冥之中有一只无形之手,在时刻拨动其前行的车轮。这只手,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导致了担保制度应运而生,促进了担保制度的

3、发展完善。因此,认真考察这种社会需要,考察各国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对健全、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担保制度的成因  在人类文明进化的过程中,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史。当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商品交换的逐步频繁、社会经济的相对繁荣,人们自然产生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需求。因此,早在公元前七世纪,古希腊各城邦国家就产生了担保制度的雏形[1](P60、70)。而后,随着社会经济模式由古典商品经济向自由商品经济的转型,绝大多数经济交往均需依据契约而完成

4、,债法因此取得了重要地位。如何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实现对商业信用的切实保障、如何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实现对物的多重利用,势必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立法重心。由此,担保制度不仅在近代真正得以确立,而且还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扩展了自身容量。显而易见,由单个的商品交换而至全社会的商品交换、由简单的经济运行模式而至复杂的经济运行模式、由对物的单纯利用到对物的综合利用,成了担保制度形成发展的根本原因。  (一)强化债的信用  早期的简单商品交易,往往是以物易物,或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因交易即刻完成,不存在信用问题,故无债权担保的必要。但随着商品交换的时间拉长、地域扩大,一旦交易双方的给

5、付出现时间差以后,随之而来的重要问题便是如何确保后履行一方的商业信用。最初,人们往往采用“凭神立誓”的方式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个体利益观念的确立,传统的“神誓”约束势必日趋式微。取而代之的,必然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与财产利益有关的现代担保方式。  从广义上讲,债的保全亦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中,代位权制度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直接向债务人追偿。这可以防止债务人以消极的方式规避债务。撤销权制度规定:当债务人恶意处分其财产,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依法将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予以撤销

6、。这可防止债务人以积极的方式规避债务。但是,债的保全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债权的效力,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缺乏追及力这一重大缺陷。为此,人们便将期望的目光投向了以第三人的财产为担保的保证和以特定财产为担保的担保物权。由此,保证、定金、质押、抵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经由罗马法、日尔曼法、中世纪商事法的不断完善,随着近代民法的法典化逐步得以确立,并最终成为保障信用的有力工具。  与其他意义的债的保障方式相比,担保制度的确立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或者超出了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者取得了对债务人财产的“间接”支配权。这就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广泛和坚实的保障基础,真正

7、强化了债务人的履约信用。因为,保证及其它相关的人保制度,实质上使债权人的受偿财产大大超出了债务人财产的实际范围,等于将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纳入到了债权人受偿财产的范围。对物权担保而言,债权人在债务人或担保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实质上等于使债权人取得了对担保标的物的间接支配权。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行使担保物权,以担保物的变价金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这在相当程度上更加具有迫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作用,可以避免或减少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真正满足近代社会经济转型后对债法的强烈需求。  (二)便于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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