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人数限制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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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人数限制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我国《公司法》的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及现实困境(一)股东人数的历史沿革2004年修订过的《公司法》维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公司的股东人数及发起人人数的规定,一直到2005年《公司法》,因为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设了上限,但未对设立时股东的人数设置上限。鉴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有关部门出

2、台了相关法规及规章,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知》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同时,《解释》规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而“未经有关部门依法

3、批准”的,应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则要受到刑法追究。而在实践操作中,工商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只允许登记五十人,而对股份有限公司最多允许登记二百人。(二)股东人数与金融管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为五十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最多为二百人。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对公司的规模扩大产生了较大的限制,使企业较之扩股而更愿意选择借贷。人们有越来越多的闲置资金,而由于投资渠道有限,大量的民间闲

4、置资本无法得到合理配置,银行为成了暴利行业。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社会资金供需紧张,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更加艰难,因此民间高利借贷便成了首选,以致非法集资案频发。据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共有1万多起,涉案金额达1000多亿元,并以每年约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1一些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采取高利贷的方式筹集民间资本,而最后资金链断裂,则有的轻生,有的“跑路”。最近影响较大的吴英案引起了较大争议,因为民间高利贷已经成为东南沿海地区企业的普遍生存方式,这种以

5、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培育了大批民营企业,而一旦案发,非法集资人则要受到严厉至死刑的刑事处罚,被认为很“冤”。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非法集资由于集资数额大,受害面广,一旦资金链断裂则社会影响巨大。如新同舟非法集资2.24亿元,受害者涉及吉林、辽宁和安徽3省5500多人;银泰集团非法集资8亿多元,涉及29933人次15947个家庭;未来农业公司非法集资6.1亿元,涉及7400名集资者2。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无上限的规定,只有最低5个发起人的要求;2005年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

6、公司的人数做了限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股东人数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形成了一套严密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更严格的管制。然而继这一规定之后,非法集资犯罪现象未降反升。一方面因为新规定打击犯罪力度更大,有更多的行为被定罪为非法集资,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未能顺应经济规律。在《公司法》与《证券法》实行十余年之后,并在我国经济形势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商法及金融法规不应该“堵”,而应该“疏”,以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要与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三)现行股东人数规定的困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

7、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但有限责任公司与未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的区别有限,而未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形成了实质上的差异,因此,也可以说在我国的公司形态中,存在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其特点是人合性;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与规模上较有限责任公司都有所扩大,但在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可能出现重合的情况;而上市公司则是具有极大社会影响力的超大型公司,股民人数可达数十万人,资产规模可

8、高达成千上万亿。《公司法》作为管理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三种公司形式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三种公司的态度。从设立的角度来讲,对公司规模的要求主要是从人数和注册资本对三种公司进行区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要求为五十人以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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