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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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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第1章引言1.1研究背景和意义我国《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一直沿用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法定资本制度,认为公司资本就是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将公司资本作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有效保证,认为只有法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才能为债权人提供可靠的保护。但现实并非如此,随着不断的实践和理论研讨,发现传统资本制度不仅限制了公司自由经营、提高公司设立和运营中的资本成本,而且过高期望了资本的担保功能,所以研究重心和内容发生了变化,提出能够在实质上对债权人利益起保护作用的是公司资产而不是公司资本。2014年3月1日,我国颁布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制
2、度就进行了大幅度的变革和创新: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这一系列制度变革都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中迅速便捷的商业法则,也体现了不断向宽松、灵活的资本制度转变的趋势,从而进一步鼓励投资创业、提高资本使用率。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如此灵活自由的权利,降低了公司和个人的失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碍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对公司知情权的实现,致使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结合我国新公司法中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相关变革,为了在促进公司充分自由发展的同时,兼顾更好地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宗旨,本
3、文将着重探讨以下问题:第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后如何在交易中树立公司信用;第二,认缴登记制度下当公司破产时如何确保公司能够以实际资产进行破产清偿;第三,新的资本制度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发挥作用以及相应的责任规制;第四,如何避免新制度下“皮包公司”的重现以及相应的责任规制。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才能真正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才能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兼顾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在良性运行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1.2国内外文献综述(1)赵旭东(2014)提出纵然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进,在公司设立阶段可以不需要缴纳任何实
4、际出资而只需通过公司章程等形式对出资进行认缴,从而在形式上与英美法系中授权资本制度的规定极为相似。在新的资本制度出台时引发了公众的舆论,不少人甚至认为我国革新后的制度就是英美法系所采取的授权资本制度。然而授权资本的实质在于不强制股东对注册资本进行实际的出资,而是将权利赋予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对股东进行催缴。因此,授权资本制度本身不具有对公司资本信用的保障价值,也无法体现对股东出资的担保作用,更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纵然我国资本制度进行了颠覆性地变革,但是依旧没有改变其法定资本的性质。(2)甘培忠和周游(201
5、3)提出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初衷在于为发起人设立公司提供便利、增加效率,当然希望引导债权人不再迷信资本神话也是这一制度改革的目的所在,然而破除资本神话也并非易事。因此,债权人面对注册资本制度这一新变革,如何找寻确保资本安全与信用的替代物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笔者将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何种手段为债权人提供判断公司信用的依据。…………第2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注册资本制度的关联性分析2.1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理论公司资本制度被公认为是一国公司法的支柱性制度之一,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研究,主要是研究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法
6、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和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英美法系。我国一直沿用着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度,一直以来法律有明确规定,在我国要设立公司,必须提前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产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全体股东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者募足,否则不能成立公司,在公司成立后,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资本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修订,对公司资本的规定给予极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充分放宽了政府和立法机构对公司的强制性要求和限制:将实缴登记制度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取消验资和年检制度等等,而允许公司股东或者发起
7、人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加大公司的自由自治,这一制度的变革很大程度上与英美法系中授权资本制度的规定极为相似,但是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授权资本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授权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进行对公司剩余资本的发行和筹资,对于公司的增资、减资等程序均没有相应的成文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和约束,因此经过仔细比较分析可以总结得出,改革后的资本制度仍旧是法定资本制度,只不过是赋予更大自由度的法定资本制度。………..2.2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在民法中,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最基本的法律特征,在债的关系中表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平等。然而,在公司实务中,纵然公司债权人是市场经济活
8、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参与者,但是面对公司,尤其是规模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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