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

2002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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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2003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的成果数量与上年度基本持平。人口史、城市史和区域经济史的研究比较出色。值得一提的是,唐宋变革是学术界特别给予关注的课题,这除了这一方面的成果比较集中外,还集中表现为在厦门大学和浙江大学分别召开了唐宋变革学术讨论会。同时,学术不规范,低水平重复的状况依然存在。农业水利本年度农业方面的论文相对比较多,且在材料和观点方面均有所突破。李卿《〈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质与内容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通过简牍

2、所载主要经济内容的分析,认为该文书的性质是年度户别税钞总计,而不是租佃契约文书;并探讨了文书中的“丘”与乡里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其可能是乡里之下用以标示地名的小自然村、居民点。文章对官田出租类别中的“二年常限田”与“余力(火种)田”、“旱田”与“熟田”的实际含义进行考证;并指明三国孙吴时期官田的地租形态是“按亩计征”的实物定额租。蒋福亚《〈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文史哲1)的基本观点是:在三国之吴国,吏是封建政府控制,身份地位低下,较为特殊的一个阶层。他们耕种“限田”,缴纳“限米”,又佃种零星

3、国有土地——“二年常限”田等,缴纳“税米”或“租米”。诸吏身份地位低下,并在律令中有所体现。目前所见到的走马楼若干简牍,特别是《田家莂》中州吏在嘉禾四年、嘉禾五年间“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亩租额的变化,恰恰向人们展示了诸吏特别是州吏身份地位低落的一个重要环节。孙继民《走马楼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孙吴的亩制》(中国农史2)指出,孙荣强《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几个问题》注意到了孙吴的亩制问题,指出汉代有大小亩制(100步为小亩,240步为大亩),鉴于目前公布的吴简出现有“一亩一百卅步”、“一亩一

4、百五十步”、“八亩二百卅步”等,推测吴初长沙一带实行的是大亩。实际上,根据吴简资料本身,可以进一步推定孙吴的亩制就是240步为亩。另外还有蒋福亚《有关〈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质的补充意见》(南京晓庄学院学报1)、黎石生《从长沙走马楼简牍看三国时期孙吴的户籍检核制度》(湖南档案2)等,也值得注意。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不但是中国农业史上的重要问题,而且关系到对唐宋经济发展水平的总体评价。李根蟠《长江下游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唐宋时代为中心》(历史研究5)长文批评了中外一些学者在稻麦复种制研究中对唐

5、代估计过高、对宋代估计过低的倾向,对主张长江流域稻麦复种制形成和推广于唐代的各种论据逐一进行了辨析,认为宋代(主要是南宋)稻麦复种制才有较大的发展,成为具有相当广泛性的、比较稳定的耕种制度,而江南平原在这一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文章还深入讨论了宋代稻麦复种中与冬麦搭配的主要是晚稻还是早稻,唐宋稻作品种主要是晚稻还是早稻的问题,从而解开了导致对宋代稻麦复种估计偏低的认识上的原因。张剑光指出了《唐五代江南麻布纺织的地理分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唐代前期,江南地区麻布生产面广量大,各州都有麻布纺

6、织,但质量不是很高。中唐以后,江南麻布生产保持传统,继续发展。其中常、苏、湖、宣四州代表了江南麻布生产的最高水平,在国内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歙、处、衢、婺等州是次发达区,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润、越、杭三州唐前期已能生产高质量的麻布,但中唐以后,由于丝绸业的发展,对麻布生产带来了冲击,发展水平一般。江南麻布生产的发展呈现出较为严重的不平衡。陈志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其开凿的过程,发表了《对隋炀帝开运河的再评价》文章(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3)。许正文《论曲江池的兴衰》(唐都学刊3)认为,曲江池位

7、于唐长安城东南部,在这里巧用自然地势布设风景区的设施,开始于秦代。隋代以前池中的水源主要依靠池内西侧的汉武泉,唐代时池中之水的来源又增加了一条从大峪口引水入池的黄渠。秦汉时这里已为名胜游览区,唐代时达到鼎盛,宋时因长安废不为都,黄渠断流,泉眼堵塞,池水逐渐干涸。生产关系侯旭东〈北朝“三长制”四题〉(中国史研究4)从四个方面对北朝三长制进行了探索。首先,进一步证实三长制确立于太和十年(486年);其次,根据〈魏书·地形志〉记载的太和十年至十四年郡县设置变动,考订出初立三长时朝廷搜括民户所得达60万

8、,并揭示当时地方官员在这一方面的具体贡献。复次,证明三长制下,京畿地区称“三正”,外州称“三长”的制度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最后指出当时三长的实际负担沉重,对地方豪强难有吸引力。杨际平指出,《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使我们对唐田令有了完整的认识,也使许多长期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得以解决。如由此可确认有唐一代《田令》未做实质性修改;唐律令承认私田合法存在;《唐令·田令》既包括基本原则,也包括十分细致的实施细则。《田令》对民户各种应受田对象、应受田额等的规定,都很明确具体,无需《户部式》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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