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若干会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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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若干会计问题的探讨一、研究目的  目前,上市公司投资活动日趋频繁和复杂,新的业务事项和会计问题层出不穷,而现行的会计规范与实务发展相比,显得相对滞后。为此,本课题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中面临的实务问题入手,将对外投资取得时、持有期间和投资处置时企业遇到的而现行准则和制度尚未做出明确规范的问题为研究突破口,着重探讨对子公司投资核算的方法、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确定、涉及子公司资不抵债和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等问题,研究中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成果,立足于我国实际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力求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的会计规范

2、提供建议和参考,并对有关会计实务产生指导作用。  二、对外投资相关会计规范的发展及成效  在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所适用的会计规范主要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投资具体准则是1998年6月24日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分别就投资的分类、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和投资的披露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98年的投资具体准则与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相比,已发生了质的飞跃,在规范投资的会计实务、提供可信赖的投资财务信息方面发挥了

3、重要作用,准则规范的内容与国际会计惯例进一步取得一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充分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短期投资期末计价方法上,规定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只能采用成本法,并应以账面余额在报表上列示相比,显然更加稳健;在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上,规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进行逐项检查,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的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成本,应将其差额首先冲抵该投资项目的资本公积准备,不足冲抵的部分,

4、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一方面可消除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账面水分,真实反映投资的可变现净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另一方面,企业采用后,可以大大增强了其发展后劲,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2.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未作具体说明。在投资具体准则中,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不同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等四种情况,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5、原则,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3.采用了国际会计惯例通行的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中使用的权益法是一种不完全权益法,投资准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完全权益法,即将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4.填补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某些空白,并注意到与相关经济法规的协调。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投资准则规定一般以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与《公司

6、法》中规定的投资者的责任仅以投资额为限是一致的。  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对投资具体准则又进行了修订,修订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问题上。与原投资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有如下变化:  1.引入了“初始投资成本”概念,使有关概念更易把握和执行。  2.明确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3.取消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7、修订前的投资准则对放弃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由于我国现行经济环境下,各种生产资料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使得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超前引入公允价值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修订后的投资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方法,而采用了更为可靠且简单的账面价值来进行计量。  4.长期投资减值的确认进一步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修订前后都明确规定企业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修订前的可回收金额指的是“企业所持有投资的预计未来可收回的金额”,这样的定义过于笼统。修订后的可回收金额,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

8、规定,定义为“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到期处置中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使可回收金额的含义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  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财政部于1998年和2001年先后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针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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