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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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论文bsjy.htm.的高度发达为控方检察官同被告方进行交易提供了理论依据。诉权理论本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在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中一般不使用这一概念,而在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中,则承认诉权理论的存在。认为检察官所行使的追诉权也是诉权的一种形式,因此检察官应当享有诉的处分权。正是基于此,美国的检察官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起诉裁量权,这样他也就有了同被告人进行交易的资本。①可以说,只有承认诉权理论,才有可能承认辩诉交易。因为只有诉权之间才可能进行交易,而司法权和诉权之间则没有交易的余地。其次,刑事案件的纠纷观有利于辩诉交易的达成。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一般认为刑事诉

2、讼与民事诉讼并无本质区别,认为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同样存在纠纷,刑事案件实际上反映的就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种纠纷,而用协商、合意的方法来解决纠纷理所应当成为一种基本方式。再次,控辩平等为辩诉交易的进行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特别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性,按照他们的诉讼理论,控方的检察官也是当事人之一方。因此,在美国民众的心目中并不会因为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就认为检察官的地位低下了。同时他们又非常重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意味着被告人可以自主地影响乃至决定自己的命运。因此,在他们的观念中,被告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进行无罪答辩而要求正规审判和进行有罪答辩而放弃

3、正规审判之间进行选择,这本身就是其程序主体地位的表现。最后,完善的诉讼机制和高度发达的律师制度能够保证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能够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特别强调侦查中的司法控制,司法令状主义、严格的羁押制度、警察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以及各种证据规则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网络,非常有效地控制着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由于律师制度非常发达,辩诉交易一定要在律师的参与下进行,这就从根本上使被告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认罪后的法律后果,在这种基础上进行认罪答辩,无疑能够保证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使得辩诉交易不会突破相对公正的底线。四、沉默权和证据开示制度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共生基础美国在1935年做出了有

4、关证据开示的第一个判例,即莫尼案件8;在1966年做出了有关沉默权的第一个判例,即米兰达案件9;在1970年做出了有关辩诉交易的第一个判例,即布雷迪案件10.这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的诞生前后经历了25年的时间,也许这些判例的创制者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判例之间的逻辑联系。但当这些判例在后世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时,人们已经惊奇地发现,三个判例分别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精巧地结合在一起了,形成了一种难以割舍的共生关系。证据开示制度使得辩诉交易的需求更加现实、具体。一方面控辩双方通过证据开示分别掌握了对方有可能在庭审中陷己方于尴尬的证据,诉讼的风险意识在个案中得到急速的增强

5、;另一方面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双方实际上也在预测着自己的胜诉机会,掂量着本方的谈判筹码。这两方面的心理态势,经过证据开示过程中所形成的合作与协商的和谐环境的催化,由证据开示走向辩诉交易,便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反过来辩诉交易的成功实践又促进着证据开示制度的成长,因为辩诉交易中所要求的基本诚信,是促成控辩双方公平诚实地进行证据开示的内在动力。美国历史上证据开示制度由单向走向双向的历史过程,②实际上也是一个辩诉交易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沉默了,今后如何办案?美国法的实践对这个尖锐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一定要在规定沉默权的同时,建立鼓励犯罪嫌疑人不沉默的法律

6、机制。看看美国在1966年(①1883年以来,许多重要的判例,都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作出了强有力的阐释。如1883年的“人民诉瓦巴什?圣路易和太平洋案”、1930年的“威尔木桩的马敬尔郡案”、1965年的“州诉亚当斯案”和1974年的“人民诉伯林案”等,都几乎一致认为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方面享有不可分割、不受监督的起诉裁量权。②美国早期的证据开示是单向的,即只有控方的检察官向辩方开示证据,但后来逐渐演变为双向开示,即不仅检察官应向辩方开示证据,辩护律师也应当向控方的检察官开示证据,当然双方开示的范围略有不同。详见汪建成:《证据开示的范围》,载于《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2日理论版。)确立

7、沉默权之后的第4年便正式确立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的做法,便不难发现,在寻求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价值平衡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制度在弥补沉默权制度的负面效应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才最终在我们面前呈现出这样的场景:一方面,美国是沉默权制度贯彻得非常彻底的国家,而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真正行使沉默权的却非常少。①反过来看,辩诉交易制度同样不可能离开沉默权制度而存在,因为正是沉默权制度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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