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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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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摘要: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推行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步伐,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制,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加强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增强行政法制监督力度来不断改革与健全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制监督;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矛盾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行,人们的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逐
2、渐增强,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断增高。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不仅要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而且要遵守法的内在理念和价值,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应当受到追究。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完善,是推行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保障机制。孟德斯鸠曾说:“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行政权力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监督就是要通过外力的介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行政权力的异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多层次的行政法
3、制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能对监督对象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销行政行为、处罚违法乱纪的公务员等。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不能对监督对象做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舆论机构揭露、曝光,以实现对监督对象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作用的发挥,将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而影响依法行政的推行程度。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等原因,我国行政
4、法制监督体系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缺乏高效的监督体制,导致监督、制约不到位。具体来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行政法制监督缺乏法律保障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体系。据资料显示,十多年来,我国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占法律、行政法规总数的80%以上,而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行政法规只占0.87%,缺乏完备且高质量的监控行政权力运作的法律,诸如人大监督法、新闻法、舆论监督法、出版法、财产收入申报法等。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完善的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体系的作用在
5、于不迁就政府的即时性行为意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构成一种强有力的制约,而且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的行使提供明确的依据,使行政法制监督客体置于更严密的监督之下。行政法制监督立法不完善,必然会导致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缺乏力度。(二)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够独立司法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我国,这种监督是没有独立出来的,甚至受制于行政机关的规范。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是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且参照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规章
6、之间若有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进行解或者裁决。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仅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以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而且还要依照行政机关指定的规范去处理行政案件,以其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这无异于行政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标准,来衡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它自己对自己的要求。而且,将行政立法及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的抽象行政行为排除于监督范围之外,往往会导致行政机关借助抽
7、象行政行为非法地扩大本部门的权限,违法行使审批权处罚权等,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人民检察院所执行的行政法制监督实际上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形式的监督范围和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缺乏权威性与独立性我国的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使其在进行行政法制监督时总是受到某些方面的限制。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在组织、人事、财力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削弱了监督主体的权威。
8、我国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包括属于政府部门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是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监督对象自然也包括本级政府及政府领导。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行政监督机关本身受本级政府的领导,还要对其进行监督;由于监督机关本身的人事权和财权都掌握在本级政府的手中,就使得行政监督机关独立执行行政法制监督任务的作用和力度都受到影响。正是由于监督客体与监督主体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会出现“吃政府的嘴软,敢怒不敢言”的状况。(四)社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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