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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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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 【摘要】住宅作为个人的栖息之地,住宅自古以来就受到特别的保护,俨然作为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堡垒。古代刑法对住宅权保护是积极而完备,强调侵犯住宅的行为主观上须出于“无故”,都规定了住宅权人的防卫权。现代社会,住宅权己经成为普适性人权,我国刑法有必要进一步凸显住宅权的价值,加大对住宅权的保护力度,并建立住宅防卫制度。 【关键词】古代刑法;住宅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F924.34 【正文】 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密、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
2、的落脚点。住宅不仅是人的栖身之所,更是人的精神家园;住宅权保护是人类进步文明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就当代情形而言,住宅权不仅在各国宪法中普遍将其列为公民基本权利来保护,而且它已被一系列重要国际公约记载和确认,成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内容,实现了从“公民权”到“普遍人权”的转变。[2]住宅权不受侵犯完成了从个别国家立法到世界普遍立法的过渡,其与人们公认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在宪政史和人权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很早就出现了住宅保护的规定,把其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关于其内容、形式、范围等问题,与现代
3、刑法中对住宅权的保护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考证与探讨。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关于住宅权保护的表述及发展变化 我国古代文献关于住宅权保护的表述最早见于《宅经》,古代先贤极富哲理地指出:“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1](P.2)《周礼》:“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2](P.102)孙诒让分析道:“乡邑谓乡遂公邑,家人谓平民家室,若被盗贼攻略,许其擅杀,不必归之士也。”[3](P.18)表现出居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思想。 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保护最早见之汉朝的《汉律》,规定:
4、“无故入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4](P.3)汉代郑玄在从我国古代住宅权保护及其立法沿革看,早期法律和实践对住宅权的规定和理解虽然不完整的且层次不高。这些明文法条的规定并未完整阐明住宅权的全部内涵,但却起码能够使民众牢牢记住这些个人权利的价值,并在即便尚未充分理解其意义时也会起而捍卫之。体现了立法者对住宅和住宅权的重视。伴随宪政民主的进步、人性尊严观念的确立和弘扬,住宅权理念和制度得到理应得到强化和发展。虽然宪法已经住宅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规定并予以保护。中国古代律法中的“夜无故入人室,其时格杀之,
5、无罪”的规定确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安宁的尊重。对比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我国现行刑法对住宅权保护明显不足。 1、我国刑法有必要进一步凸显住宅权的价值,加大对住宅权的保护力度。 现今对住宅权之保护还主要局限于民法及侵权行为法领域,无论从保护范围,保护程度及手段上,现行刑法所起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为大量的普遍侵犯公民个人住宅权的情形提供了方便条件。侵犯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使得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变得既迫切又因难。监听监视技术以及信息收集,传播技术对公民个人住宅权的
6、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个人住宅权就不仅仅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的事情了。刑法的调整机制也应在公民住宅权的保护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当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受到侵犯导致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刑法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而我国现行刑法第245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无论是从罪状还是法定刑方面对住宅权的保护都明显不足。笔者认为,首先,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在在刑法中拓展非法侵入住宅罪罪状的范围,当某一侵犯公民住宅权的行为性质、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可以适用该罪加以调整,从而充分有效
7、地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其次,无论在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国家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属于“重罪”的范畴,对其处刑相对比较严厉。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为轻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因此,有必要适当将有期徒刑的上限予以提高,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适当加重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罚,除了能够引起公民对住宅权保护的重视之外,还有助于我国刑罚的整体协调性。再次,有必要将夜入住宅作为法定的从重情节。夜晚是住宅权人休息和睡眠的时间,此时对住宅权的侵犯要比白天严重得多。唐、宋、明、清时的刑律均有于夜无故入人家
8、的规定,此项规定与英美法中的夜盗罪不谋而合。[4] 2、我国刑法有必要建立住宅防卫的制度 古代刑法均蕴含了住宅防卫的思想,且防卫的限度为格杀勿论,几乎没有限制。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设立相当的公民自力救济措施,从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个角度看,当公民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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