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家赔偿法大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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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大作业(一)考核形式:理论分析考核要求:选取《国家赔偿法》教材中第一、二或三章中的一个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理论及实践的探讨。 考核目的:培养学生理论分析的能力,作为法学专科的学生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从而能够更好的分析实际问题。格式要求:打印、手写均可。打印用A4纸宋体小4号字。800―1000字《国家赔偿法》是“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否定性行政行为和否定性司法行为积极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

2、有的基本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官有必要认真学习,以掌握国家承担责任的基本情形与程序规定,达到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后来,随着学习地深入,自己又意识到,“预防为主,惩防并举” 是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工作原则,国家赔偿莫不与其存在相通性。因此,认为学习《国家赔偿法》不应局限在惩戒上,而重点应放在预防上。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上讲的,“要秉承‘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司法理念。”然而,“防

3、为上”,如何防呢?笔者以为,应从“知”着手。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毛泽东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观,古文的“知”、“智”相通,无不体现了“知”的重要性。本文所讲的“知”,主要指:一、了解修正《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规定法院作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两大类。一是刑事司法赔偿;二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刑事司法赔偿主要对错拘、错捕、错判和事实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非刑事司法赔偿主要是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执行等行为承担赔偿责

4、任。刑事司法赔偿在赔偿义务机关上增加了两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国家承担赔偿的情形上增加了两种情形,修正了一种情形。增加的是:(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应该注意一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也可能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只是

5、它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②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修正的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里将虐待,放纵他人虐待列为国家赔偿的情形,说明了国家对尊重人权的重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

6、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确立了以违法为主、结果和过错为补充的多元化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其二明确了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了解《国家赔偿法》修正的基本内容,并从修正的基本内容中感悟修正《国

7、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原《国家赔偿法》是十五年前制定的,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诸如:违法规责原则相对单一,违法确认程序使赔偿请求人实现权利的门槛过高,赔偿范围偏窄,赔偿标准偏低,赔偿程序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不足,缺乏证据规则和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费用支付制度不合理,等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法实施后陆续颁布了若干重要的司法解释,以加强对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指导,但仍难以弥补立法的不足,造成使用的诸多困难,以至于严重不能适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形势需要。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

8、序,增加了协商程序、听证质证程序、签收初审和告知义务程序,修正了举证责任,完善了国家赔偿的机构建制,扩大了国家赔偿范围,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等等。具体是:1、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确认程序事实上存在如此缺陷:浪费审查资源,给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设置障碍。原因是确认程序缺乏规制,容易造成确认权滥用,阻延赔偿时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删去原《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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