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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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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组织体系及职责2.1指挥机构2.2办事机构2.3成员单位职责2.4工作机制3预防与预警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防与准备3.3预警3.3.1预警分级3.3.2预警发布3.3.3预警行动3.3.4预警终止4应急响应4.1总体要求4.1.1Ⅳ级应急响应—65—4.1.2Ⅲ级应急响应4.1.3Ⅱ级应急响应4.1.4Ⅰ级应急响应4.1.5特殊应急响应4.2信息报告与发布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4.2.2报告内容与方式4.3应急处置4.3.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4.3.2先期
2、处置4.4信息发布4.5响应结束5善后处置5.1善后处置5.2保险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物资保障6.3资金保障6.4其他保障6.4.1通讯保障6.4.2交通运输保障6.4.3技术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教育—65—7.2应急培训7.3应急演练7.4工作责任7.5总结评估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预案实施8.3预案解释部门9附件—65—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
3、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外地发生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1.4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4、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事件分级—65—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
6、水中断的;6.Ⅰ、Ⅱ—6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7、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Ⅳ、Ⅴ—6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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