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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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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偿债基金与项目融资结合的模式探讨 摘要:改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拓展融资渠道,多方面筹集资金是提高我国基础设施服务供给水平的必由之路。笔者在分析我国传统投融资体制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点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融资的内涵,提出建立偿债基金,推行项目融资的方法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及外资,构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融资的新的投融资机制。 关键词:投融资体制;偿债基金;项目融资;微利公益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传统投融资机制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微利性公益项目的特征,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较差,但社会效益较高。长期以来,我国此类项目的建设主要依靠政府设立
2、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来完成,项目资金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注入。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微利”的特质,导致项目本身无法产生足够的投资回报,专业投资公司普遍面临财务状况较差的状况。而且项目本身无法满足项目融资的还贷保障要求,使得微利公益性项目大多不能采用项目融资这一国际上通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方式,极大地限制了专业投资公司参与利用资本市场。另外,由于无法取得项目融资贷款人的信贷支持,这类项目只能采取专业投资公司负责举贷投资,或由建设单位举贷而由专业投资公司担保这种传统的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 这种体制容易造成以下弊端:(1)由于
3、专业公司所投资项目无法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所但保的项目也因债务单位通常不具备偿还能力而变成专业投资公司的实际债务负担。巨额债务及担保责任过度集中于专业投资公司,风险逐年递增且无法分散,远超过其资本金所能承受的限度;(2)专业投资公司资产中也具有相当规模的收益性资产,其商业化运作客观上要求在投融资机制上与微利公益型项目资产分离,实现独立运作,以提高资产经营效益。但目前状况下,专业投资公司一般实行统收统支,这势必形成前者在资金需求与偿付方面难以平衡的局面,不利于专业投资公司的财务控制及资金效率的提高;(3)在专业投资公司开拓资本市场的范围及能力受到限制
4、的情况下,公司拥有的存量资产,尤其是微利公益性资产无法盘活变现,资金平衡的实现很大一部分只能依赖于向商业银行“举新还旧”,长此以往将形成专业投资公司的信用下降,商业信贷融资渠道变窄的不良局面。 二、改革单一投资主体的状况,构建多元投资主体 投资体制中出现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投资主体的单一化,投资体制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没有理顺。因此,改革的最重要目标就是构建多元的投资主体结构。 对于纯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由于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仍应以政府部门为投资主体,允许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人参与项目投资,形成多元化的主体结构。以市场准则为依据,进行市场化
5、的融资活动和投资管理,依法取得经济回报,获取经济收益。在这部分的投资活动中,要使政府从主导垄断地位转变为投资主体之一,政府更多的是起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并利用政府的其它投资收益补充给纯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解决后者的融资问题,形成纯公益项目投资的良性循环。 对于微利性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其存在一定的投资收益,因而为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基础。可以允许和鼓励企业法人(包括外资)和个人进入部分城建领域投资和运营,实现由政府单一投资主体向政府、企业法人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转变。通过市场化融资,由市场来选择投资者、项目经营管理者,并由项目投资者对项目的投资建设、
6、经营管理、收益全过程负责,完全实行市场化投资与运营。政府的功能只限于监督及必要的信用担保。 三、推动微利公益性项目的项目融资 基于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项目融资的特质,笔者认为推动微利公益性项目的项目融资是现实可行的选择,具体分析如下。 1.项目融资的特点。 国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很大一部分是采用项目融资的形式。项目融资作为一个专业金融术语有如下特点:(1)项目融资指的是融资者对特定项目的贷款,提供贷款的投资者可以是股权投资者,也可以是独立于股权投资者的贷款人;(2)项目融资依赖于项目本身产生的未来收益作为其还款
7、保障,这是区别于金融机构一般性贷款融资的最根本之处。此外,典型意义上的项目融资并不依赖于所在国家的政府或其他部门机构的担保,其债权人对未履行担保义务的所在国政府及其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因此,项目融资也被称为“无追索权融资”;(3)项目融资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协议将风险分散到与项目有关的各方。投资者对项目贷款人的责任只以其出资额(股本)为限。换言之,项目融资的贷款者对项目所有者(项目的股权投资者)投入项目之外的资产及其他收益无追索权,因此,项目融资又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项目融资,其性质与目前我国专业投资公司所筹措主体城市建设
8、信贷资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基本上是政策性资金,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虽然采用商业化运作,但其投资与偿还仍纳入专业投资公司“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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