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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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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2、法律效力及立法原则: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三是两者的结合。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范围内生效。4、法的特征: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国家强制性;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5、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全国人代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
2、规和法令。6、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7、法按照地位和效力的层级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8、法律的层级效力是由其制定机关决定的。9、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10、《安全生产法》的地位:加强监管、保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制裁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中,宪法不在法律体系之内;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法规以外的体系;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
3、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更高,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12、同一层级上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1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符合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4、责人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4、工会的权利:纠正单位违法、从业人员权益受侵犯的行为;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事故隐患时,提出解决建议;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5、工会只有建议权,不能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6、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安监管理的主体,应发挥监督管理主体的作用。7、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管:公安部负责消防和道路交通的监管;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安全;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工业和通
5、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工作。8、安全生产中介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的特征。9、..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有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以外无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1、国家标准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2、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单元范畴包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6、、公民、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3、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决策保障:公司制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非公司制由主要负责人决定;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三危以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
7、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6、三危行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任职。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制定专职安全
8、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0、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同一协调、管理。11、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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