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具体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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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具体问题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经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确立的地役权制度共计十四条。在我国近现代民法的立法史中,“地役权”的使用已经有了百年历史。1907年,清朝政府决定引进西方法制,沈家本等修订法律大臣,参考各国民法立法,并邀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朗、松冈正主编民律中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编。该民律以德国法,日本法和瑞士法为楷模,强调现代法精神。在物权一编,包括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和

2、占有。1922年,北洋政府为收回领事裁判权,责成司法部加速司法改革并进行民、刑法典编纂。民法典的物权编由当时著名的北京大学教授黄右昌负责起草。在该民法典草案中,保留了《大清民律》中确定的地役权名称及其制度的内容。1929年,中华民国时期,胡汉民负责起草民法典中物权一编,也保持了地役权的名称和制度规范,强调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增加自己经济效用的权利,适用于通行、用水等情形,由于地役权是为需役地通过便利而存在,属从物权,故具有不可分性。①1949年至今,虽然我们没有正式的民法典,但无论是在民法典的草案中,还是在民法学教

3、材中,均依然保持着地役权的名称概念,并对地役权给予理论上的介绍与分析。在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与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进行的《物权法》草案)的《草案》中,均采“邻地利用权”之名,但在两个建议的解释中,均强调所谓的“邻地利用权”就是传统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以“地役权”之名作了定认。本文以《物权法》对地役权的一般性规定为主线,结合司法实践,就地役权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的探析,以期同仁们就地役权问题作更深入研究。1

4、3地役权具体问题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经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确立的地役权制度共计十四条。在我国近现代民法的立法史中,“地役权”的使用已经有了百年历史。1907年,清朝政府决定引进西方法制,沈家本等修订法律大臣,参考各国民法立法,并邀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朗、松冈正主编民律中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编。该民律以德国法,日本法和瑞士法为楷模,强调现代法精神。在物权一编,包括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

5、和占有。1922年,北洋政府为收回领事裁判权,责成司法部加速司法改革并进行民、刑法典编纂。民法典的物权编由当时著名的北京大学教授黄右昌负责起草。在该民法典草案中,保留了《大清民律》中确定的地役权名称及其制度的内容。1929年,中华民国时期,胡汉民负责起草民法典中物权一编,也保持了地役权的名称和制度规范,强调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增加自己经济效用的权利,适用于通行、用水等情形,由于地役权是为需役地通过便利而存在,属从物权,故具有不可分性。①1949年至今,虽然我们没有正式的民法典,但无论是在民法典的草案中,还是在民法学

6、教材中,均依然保持着地役权的名称概念,并对地役权给予理论上的介绍与分析。在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与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进行的《物权法》草案)的《草案》中,均采“邻地利用权”之名,但在两个建议的解释中,均强调所谓的“邻地利用权”就是传统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以“地役权”之名作了定认。本文以《物权法》对地役权的一般性规定为主线,结合司法实践,就地役权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的探析,以期同仁们就地役权问题作更深入研究。

7、13  一、地役权“设定”的强制性问题  1、地役权之意定与法定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也即第十四章的地役权的第一条对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利益作一般性阐述。从该条文的信息中可以得出地役权的前题是要有合意的合同。一方面,从合同法则的角度去考察,合同的生效必须是民事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即使合同成立,也会因欺诈、诱骗行为或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而面临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境地。另一方面,理论上凡提及地役权之时,不得不阐述其与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权之联系与区别。大部

8、分学者都将地役权分类为意定的地役权与法定的地役权,而法定的地役权就当然地认为是相邻权。从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是:法定的地役权即相邻权对相对方具有强制性,在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支持其相邻权之请求时,实际上就是强制让相对方忍受其不动产负担义务为代价的。意定的地役权则绝没有设定的强制性,设立与否完全取决于需役地权人与供役地权之合意。  2、意定的地役权“设定”在司法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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