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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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  一、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与行政监管的不谋而合  2000年6月6日,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条),“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5条)。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133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的《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7日(2000)经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对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实业公司)4210万元借款担保案(以下简称“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作出终审裁决,裁判“中福实业公司以赵裕昌为首的5名董事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代表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因同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中福实业公司章程的授权限制而无效,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无效。”上

3、述过程可以看出,从行政监管到司法解释到最后落足于司法裁判,有权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有别,但在价值取向上却极近相同,一个从监管的角度,一个从司法的角度,两者所传达的共同理念就是在利益衡量上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二、问题的提出-上市公司的担保黑幕  公司为股东担保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都有发生,但以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为甚。“上市公司坐在担保的火山口上”,这是国内较有影响的报纸《环球时报》某期文章的标题。该篇文章提供了一个数字,指出中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约超过40%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就个案来说,ST猴王的大股东猴王集团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十几亿元的资金外,还以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

4、款3.7亿元,担保3亿,最终把ST猴王掏空,并使自己和ST猴王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中科健公司在2000年到2001年的12个月内累计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24笔,折合人民币6.4亿元。另有部分上市公司为逃避监管,采取迂回担保。2001年12月,上海梅林公司发布公告,为另一家上市公司中华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度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期限1年。同日,中华企业也发布公告,为上海梅林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完全相同。上海梅林既避开了有关规定的监管,又通过中华企业这个中介为大股东债务提供了担保。[1]目前,究竟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的规模有多大,还没有全面统计,但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渠道间接接近事

5、实真相。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的担保无效后,2002年11月29日《财经时报》报道,有关方面惊呼,如果这样的担保全部无效将“危及银行2700亿元信贷资产的安全”,如果这个数字真实的话,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的规模之大几近天文数字并已积重难返,意味着上市公司要以自己最好的资产-现金为股东偿还天文数字的债务。那么,这个数字对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除了因担保受益的银行)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我们不禁还要问,在这2700亿的天文数字中有多少是银行正常信贷的产物,又有多少是银行违规操作借助大股东的优势地位向上市公司转

6、嫁风险所致?  在一段时间内,关于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讨论涉及到怎样通过立法限制公司“内部人控制”,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呼吁应当“修改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能以其资产为大股东担保”[2].司法实务界也同样在关注这个问题,但关注的中心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背景下,如何依法限制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那么,我国法律中果真没有限制公司为大股东担保的法律规范吗?  三、我国法律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理解  虽然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尚处于完备期,但在限制公司为大股东担保上,我国《公司法》还是有规定的,对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最高

7、人民法院对“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审理和判词。  (一)“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以下简称闽都支行)的前身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分行第二营业部签订两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10万元。贷款到期后,中福公司未能偿还。1998年7月28日,营业部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并提供福建九州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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