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采砂省级许可及现场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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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河道采砂省级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长江、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下同)、东荆河及荆南四河(藕池河,虎渡河,松东、松西河)干流河道采砂省级许可及现场监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许可的,从其规定。采砂范围涉及航道的,许可发证前应当征求相关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第三条河道采砂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建筑等经营性采砂;第二类: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工程性采砂和制砖采砂;第三类:堤防吹填固基、整治河道或航

2、道等公益性采砂。第四条经营性采砂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业主。第五条以下采砂活动应当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二)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砂;(三)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开采,经地质勘察确认不具备经营性砂料开采条件而转化用于工程性采砂或制砖采砂,且该工程性采砂或制砖采砂的开采指标超过规划可采区年度控制开采指标。第六条长江干流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第七条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采砂,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可以县(市、区)

3、为单位集中编制、申报。第八条经营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负责现场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类采砂,由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编制。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申请单位,一般是指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其中施工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对采砂活动另行合法分包的,采砂申请单位应当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书面证明(含委托书)、采砂施工合同。第九条河道采砂许可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并提交请求审查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对采砂项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必要性进行确认说明。市、县级水

4、行政主管部门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及文件之前,应对采砂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把关。(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对组织审查的项目印发审查意见。(三)对经营性采砂项目,由采区所在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采砂业主,并予以公告。(四)采砂申请单位或个人向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砂申请书(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书中采砂船舶和采砂机具功率等相关内容的查验核实负责),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公益性和工程性采砂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提交开采请示时,应同时提交工程建设与河道采砂相关的证

5、明材料。涉及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管理的汉江和东荆河河段的采砂项目,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采砂申请后,应当书面征求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的意见。第十条河道采砂申请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采砂申请人可以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下载或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申请河道采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一式2份);(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的批文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采砂申请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四)采砂船舶、船员或采砂机具证书的复印件;(五)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个人)以及采砂作业负责人的1

6、寸彩色照片各2张,采砂船舶全景与采砂机具的5寸彩色照片各2张;(六)通过审查或审批后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采砂实施方案;(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上述相关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在采砂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理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受理、审核、许可的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条例、办法等规定。对工程性采砂和制砖采砂项目,申请人提交采砂申请书时,若申请项目尚不具备实际用砂需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

7、,且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船舶的明显位置,副本留存备查。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的总量时,现场监管单位应当要求采砂业主终止采砂行为,并收回采砂许可证交发证机关。第十三条采砂业主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采砂作业方案,安排采砂作业时间,并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作业期限,在许可期限内完成许可采量。对在许可期限内未完成许可采量的,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由采砂业主承担。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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