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与和英国的简单比较(三)浅谈和未来

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与和英国的简单比较(三)浅谈和未来

ID:25725402

大小:60.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1-22

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与和英国的简单比较(三)浅谈和未来_第1页
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与和英国的简单比较(三)浅谈和未来_第2页
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与和英国的简单比较(三)浅谈和未来_第3页
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与和英国的简单比较(三)浅谈和未来_第4页
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与和英国的简单比较(三)浅谈和未来_第5页
资源描述:

《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与和英国的简单比较(三)浅谈和未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导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与英国的简单比较(三)  (六)简易程序  裁判法院受理简易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有一般简易程序和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  1.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  这种简易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某些案件。  对于违反某些条例的轻微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必拘传,可使用传票令其按期到庭受审。对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猫狗条例》、《公共卫生及市政事务条例》、《道路交通条例》、《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等法规的某些违法行为(如入境时不当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即可使用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  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是:首先由警员填写传票申请书,后由

2、警署主管官员填写法庭传票,最后送交有管辖权的裁判法官。裁判法官在这份传票上签名(或由法庭人员盖章)后送达被告人。送达可以派人前往或以邮寄方式为之。  有的传票注明被告人可作书面认罪。被告人表示认罪的,即可将传票寄回裁判法官。这时可以缺席判刑。这种情形一般由特委裁判法官判处500港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不认罪时,则被告人必须按传票指定的日期到庭。这种情形一般由常任裁判法官审判。传票上未注明可以书面认罪的,被告人即使准备认罪,也必须亲自到庭向法官当庭认罪;否则法官可签发拘捕令予以拘捕。  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件的处理程序由行为人是否抗辩决定。行为人不抗辩的,直接由主管当局按事前预订的

3、金额处以罚款,案件不必经过裁判法院即可结案。行为人表示抗辩的,或者逾期不缴付罚款的,主管当局就应向裁判法官申请签署传票,以控告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被告人收到传票后,必须按指定时间到达裁判法庭受审。初次到庭时,被告人有三种选择:即认罪、不认罪或者表示从未收到定额罚款的通知书。被告人认罪的,裁判法官当即按法定罚款处以罚金及诉讼费。被告人不认罪时,则案件另订日期审判。经审理,裁判法官认定构成犯罪时则科处罚金,金额由主审裁判法官自行决定。被告人表示从未收到罚款通知书时,裁判法官当即裁决被告人缴付原定额罚款和诉讼费。  有时由于地址不准确而未收到定额罚款通知书或传票的,裁判法官可以

4、在被告人缺席情形下判处罚款。被判罚款人获悉被判处罚款后应当立即到法庭检讨。此时仍有认罪、不认罪或者未收到罚款通知书等三种选择。不如期缴付定额罚款,又不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的,裁判法官应当命令该违法者缴付原定额罚款及另加的同额罚款并缴付诉讼费。  在未到裁判法院以前缴付定额罚款的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不存档案。在到达法庭后认罪的被告人、被判有罪的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应当存入档案。  2.一般简易程序。  凡属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简易罪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皆可但选择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在初次到庭时不认罪的,都按一般简易程序审判。法庭由裁判法官主持,没有陪审团,主控官应当

5、到庭。  开庭初始,向被告人宣读告发书或传票上列举的罪名,被告人回答“听明白”后即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人完全认罪的,主控官宣读指控罪行的事实摘要,法庭再次讯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宣读的事实。被告人表示同意时,法官即将被告人的认罪记录下来并且讯问被告人是否作请求减免处罚的陈述(香港一般称为“求情”)。主控官如果知道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的,此时应向法官说明。然后法官当庭命令或将被告人还押,或将被告人保释。  退庭后,裁判法官等待感化官的调查报告。裁判法官依据调查报告综合考虑本案罪行的严重性、普遍性,以及犯罪动机、手段,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家庭情况等背景材料,按照法定刑及自己的判刑权限

6、判决。判决必须在公开庭上宣告。宣告判决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宣告判决后即执行刑罚。被告人如在保释期间潜逃的,应当对其签发拘捕令强制其到庭接受宣判并服刑。  开庭初始,被告人只同意指控罪行的部分事实时,如果不同意的另一部分事实对于待证明的事实影响不大的,则修改指控的相应部分事实,或者主控官撤回控诉。  开庭初始,被告人不认罪的,则按一般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主控官首先作开场陈述,然后传唤本方证人。证人宣誓后,即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反询问。诃问证人结束,法庭应当断定控诉方提供的“表面证据”是否足以使指控的罪名成立。此时,被告方可以因“表面证据”不充分而提出“不须答辩”的要求。法官认定“

7、表面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时,立即释放被告人。法官认定“表面证据”已经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时,继续庭审。  在此庭审阶段,法官应告知被告人有两种选择,保持沉默或者宣誓作证。被告人选择沉默的,仍享有传唤证人权。被告人选择宣誓作证的,则被告人已经成为自我作证的证人,就有接受反询问的义务,必须回答主控官的问题。即使被告人自我作证,但是仍然保留传唤证人的权利。  询问证人的程序结束后,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结束后进入判决阶段。法官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当即宣告释放被告人。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当庭只宣判罪名,不宣告刑罚。此时,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