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资非正常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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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外资非正常退出摘要:鉴于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外资撤逃现象,本文拟在此环境下分析外资的非正常退出行为。通过对外资及外资非正常退出的界定,分析外资非正常退出的原因,进而探析对外资非正常退出的法律规制及预防措施。我们应正视我国外资退出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完善法律制度,引导外资的正常退出,避免外资的非正常退出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关键词:外资;外资非正常退出;法律规制  截止2008年底,中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43.49万户,投资总额2.32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1-12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3435家,同比下

2、降14.8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00.33亿美元,同比下降2.56%。可以看出,自经济危机发生以来,新增外商投资企业的数目出现明显下滑。另外,近年来也出现了外资企业撤离中国市场的情况,其中以青岛的韩资企业“半夜逃跑”以及广东东莞企业港商欠薪逃匿事件最为严重,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7年,共有8344家韩国企业在青岛投资,其中2.5%的企业(206家)已经非正常撤离。2003年之前没有出现过非正常撤离现象,2003年则发生了21起撤离,此后开始逐年增加,2004年有25家,2005年有30家,2006年有43家,尤以2007年的情况最为严重,非正常撤离的企业多达87家,占撤离企业

3、总数的42.2%。涉及工人2.6万人,拖欠工资1.6亿元人民币,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广东东莞市2008年1-10月发生企业欠薪逃匿事件561宗,仅10月份就达107宗·2009年1-2月也有271家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和搬迁,其中关闭企业200家,搬迁企业22家、转型企业29家、停产企业20家。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高峰阶段,外资的进入与退出都会或多或少的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对外资投资下降和外资撤离的现象予以高度重视。鉴于外资的非正常撤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较大,本文章着重对外资的非正常退出进行分析。  一、对外资及外资非正常退出的界定  (一)外资的概念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

4、给外资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结合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可以得出,外资即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对外资非正常退出的界定  从理论上讲,整个外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准入、经营、退出三大部分。[1]外资准入制度是指外国投资能进入一国哪些领域,具备什么条件以什么方式进入这些领域,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进入这些领域的一系列具体

5、制度。外资准入体现了国家对特定市场领域(项目、部门、行业、产业)是否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开放的限制和条件等的管制。[2]外资经营制度是指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境内的设立、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都要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外资退出是指境外投资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由于某些原因,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在东道国的全部或部分资本,终止或减少其在东道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外资进入东道国(即资本输入国)并运营一段时间后,投资者可能出于商业性的考虑而主动将投资(包括投资收益等)部分或者全部转移出东道国;也可能因为东道国采取征收(expropriation)、国有化(

6、nationalization)或相当于征收和国有化的措施,致使在东道国的投资无法经营或者投资利益受到实质性的减损,而被动地将投资(包括投资收益)部分或者全部转移出东道国。前者可视为外资主动性退出;而后者可视为外资被动性退出。[3]  笔者认为,根据外资企业是否履行在我国的纳税和清算义务,可以将主动性外资退出行为分为“正常撤离”的外资退出行为和“非正常撤离”的外资退出行为。外资企业基于种种原因,在履行了债权人的债权、支付了工人工资、完成了纳税义务等东道国的相关义务后,将投资部分或全部转移出东道国,如东莞和深圳成为了外资正常退出的“重灾区”。2008年12月20日商务部网站公布由商务部

7、、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未对“非正常撤离”的外资退出做出明确的定义,但结合其规定的内容来看,“非正常撤离”的外资退出是指外资企业在没有按照东道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基础上,擅自变更或抽回资金,结束其在东道国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看出,“非正常撤离的”外资退出是主动性退出。  外资的退出特别是“非正常撤离”的外资退出给中国经济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拖欠员工工资问题,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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