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硕-民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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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试题一、简答题1、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答:1、法律行为。如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抛弃等),合同(买卖合同)、多方法律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2、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取得、先占、善意取得等;3、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等。2、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当得利在性质、要件、效果上的区别性质:不当得利是债权纠纷,返还原物是物权纠纷。要件:1.是否考虑过错方面。所有物返还如果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则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便可以行使其权利;受益人不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都应当具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付赔

2、偿责任。而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说,尽管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观过错,但在考虑返还的范围时根据恶意和善意来确定;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的财产出于恶意,则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 2.在构成要件方面。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依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但适用不当得利责任,则根据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付返还

3、责任。效果: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的利益,全部返还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3、物上代位性的意义和基本规则答:意义:1、降低债权人的风险,2、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3、规范金融市场。规则:1、保险金请求权之物上代位。  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我国《担保法》第58条所规定的“赔

4、偿金”也应当包括保险金在内;2、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灭失而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当抵押权受侵害致抵押灭失时,无论侵害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均可以对其行使侵权行为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4、所有权弹力性及其在物权法上的表现答:对所有权性质的一种描述。起源于

5、罗马法的物权法理论认为,所有权是全面完整而有弹性的单一支配权。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只是暂时的,分离出去的权能最终都要回复到所有权中来,使所有权恢复其原来的圆满状态。..表现: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如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地上权或抵押权等他物权时,所有权几乎成为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空虚的权利,但所有权在所有人保持其处分力的限度内并不失去统一的支配力,一旦他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回复其完全支配力。按照这种理解,物权是一种抽象的支配而不是利用物的权利,在所有权之上形成的他物权也只是所有权全面支配权作用的结果,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即所谓“一物一权”主

6、义.5、简述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内容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③益物权优先于债权。④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典型例子是《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6

7、、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并举一例说明答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例子:7、简述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产生依据:地役权依当事人之间订立

8、的合同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依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根本无须登记  内容不同: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为无偿  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各方未必相邻,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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